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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检察


  生态环境法典首次明确提出“生态环境检察”概念,为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部署提出了新课题。刑事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制度依托生态环境法典有了新的发展契机。该制度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和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之间存在深刻的内在关联,属于生态环境检察领域的标识性概念。同时,该制度适用也面临赔偿保证金性质争议、检察一体履职有待增强、从宽处罚规则模糊等困局。着眼于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和下一步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制定,需要在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框架内,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制度的改革要领:形成修复优先的价值共识、融贯统一的立法共识和内涵丰富的概念共识;充实生态环境法典配套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范供给;深化“四大检察”一体履职的同时,推动多方协同合力;辨明数字技术在制度适用中的具体赋能路径。如此,方能为生态环境犯罪治理模式转型贡献源于我国本土实践的学理智慧。

  ——摘自《中国刑事法杂志》2026年第2期赵恒著《论生态环境检察中的刑事案件损害赔偿保证金制度》


关键词:环境犯罪 行为从属

  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基于违法性与不法二分的框架,可在违法性统一的基础上实现法秩序的统一。通过具体权限设置等方式提高环境犯罪立法的明确性,可推进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相互调适。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包括规范从属和行为从属两种类型。其中,规范从属包括概念从属和义务从属。概念从属,指环境犯罪构成要件中特定概念的含义从属于前置的行政法中的含义;环境犯罪的义务从属主要体现为消极的从属,不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必然不成立环境犯罪。行为从属包括许可行为从属和处罚行为从属。就许可行为而言,环境犯罪从属于许可行为的有效性;就处罚行为而言,环境犯罪则从属于处罚行为的合法性。

  ——摘自《政治与法律》2026年第5期高巍著《环境犯罪行政从属性的理论基础与类型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