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升级

从“实施性办法”到“地方法规”


  近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吉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吉林省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从此前的“实施性办法”到“地方法规”的系统性升级。

  《条例》全文共43条,立足吉林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在上位法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创新。

  《条例》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规定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为强化防范校园欺凌,明确完善发现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及时消除欺凌隐患,以及学校明知发生欺凌不报告不处置的责任。规定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流动未成年人的保障和服务。

  《条例》规定,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此外,《条例》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家庭环境,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充分考虑其意愿。

  《条例》规范学校管理,规定学校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规开除学生,教育和指导未成年学生提高网络法治意识。充实社会保护,规定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应当立即处置;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依法保障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条例》的出台,对以法治的力量构筑全方位保护体系,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具有重大意义。

  (据吉林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