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文物保护地方立法修订的得与思
立善法护文脉 纳良策求周全
——安徽文物保护地方立法修订的得与思
4月7日,安徽人大网公开发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8日。
现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1989年10月公布施行,并分别于1996年、2005年进行两次修改。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迈入依法治理新阶段。随着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的施行及文物工作形势的变化,安徽省亟须对实施办法予以修订,这既是回应新时代安徽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贯彻文物保护法治新要求的切实举措。
修法之“得”:亮点纷呈
《修订草案》从安徽文物保护实践出发,进行了诸多制度创新,体现了地方文物立法的积极探索和主动作为。
突出安徽特色,巩固实践经验。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要求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等有关的文物加强保护。《修订草案》第六条对此进一步细化,针对革命文物的保护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传承弘扬大别山精神、老区精神,打造彰显安徽特色的革命文化品牌。该规定立足安徽作为革命老区的独特资源禀赋,精准对接革命文化保护传承的时代要求,将多年文物保护实践的成功经验转化为法律制度,体现了地方立法的自主性与针对性。
突出源头治理,确立前置保护制度。《修订草案》第十条明确增加“先调查、后建设”制度,规定在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政府必须事先完成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调查和保护工作,否则不得动工,避免建设对文物的破坏。该制度将文物保护关口前移,变事后补救为事前预防,有效回应城乡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冲突,从源头上筑牢文物安全“第一道防线”。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已将“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等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保护前置机制上升为法律制度,安徽的地方立法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针对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修订草案》从多个层面作出针对性规定。如针对文物收藏单位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压实馆藏文物安全责任,推动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并严格规范文物借用程序,从源头筑牢馆藏文物安全防线。同时,顺应数字经济下文物交易模式的变化,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拍卖文物的行为纳入监管,要求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从事文物销售或拍卖的依法处置,并及时报告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突出活化利用,增设“研究与利用”专章。保护是基础,利用是目的。《修订草案》新增专章,通过深化价值研究、促进文旅融合、健全人才培养、加快数字赋能、拓展教育功能、鼓励文创开发,并合理利用古建筑开设博物馆等,系统推动文物活态传承,让保护成果更好惠及民众。这一专章的设立,贯彻落实“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推动文物保护从“静态管理”向“动态利用”转变,实现保护与利用有机统一,为文物资源赋能开辟了制度空间。
修法之“思”:精准施策,推动良法善治
虽然《修订草案》亮点突出,但是法治建设永无止境,唯有立足既有成果,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审视监督检查、部门协同、司法救济等薄弱环节,方能使良法释放最大效能,真正实现以法治力量守护江淮文脉的立法初心。
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增强制度刚性。当前,国家文物局已出台《国家文物局文物督察约谈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督察约谈制度,在推动地方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相比之下,《修订草案》在监督检查机制方面的规定尚显原则化,这可能导致监督手段威慑力不足。建议借鉴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明确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履行文物保护职责不力的,可以依法进行督查、约谈、通报,并建立整改落实的跟踪督办制度,对约谈后整改不到位的应规定相应责任追究机制,确保监督检查真正落地见效、长出“牙齿”。
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形成保护合力。文物保护涉及规划、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等多个领域,仅靠文物部门单打独斗难以消除监管盲区。《修订草案》第三条虽列举了十余个部门的职责,但仍缺乏跨部门协同的具体制度。建议明确建立全省文物保护与利用综合协调机制及联席会议制度,由文物、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会商,协调解决跨部门保护难题。同时,将文物保护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以刚性约束压实属地责任,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健全公益诉讼制度,拓展司法保护路径。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已明确人民检察院可对有关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为文物领域公益诉讼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但目前《修订草案》并未对此作出呼应,与立法精神及安徽实践存在脱节。如2025年,安徽检察机关开展“守护徽风皖韵 助力文旅融合”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聚焦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立案180件,制发检察建议148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1件。这充分证明了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为填补空白,建议增设公益诉讼条款:明确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保护机构及直接利用保护管理文物的主体,作为提起诉讼的首要适格主体;同时探索赋予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诉讼主体资格;检察机关在无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时,可提起公益诉讼。由此形成行政机关主导、社会组织参与、检察机关监督补位的多层次公益诉讼格局,提升文物司法保护效能。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域,则一域治。”安徽此次修订实施办法,既是对上位法的细化落实,也是对地方文物保护经验的制度化提升,体现了地方立法服务大局、回应民生的价值追求。在充分肯定立法成果的同时,还应在监督检查、部门协调、公益诉讼等方面进一步精雕细琢,使制度设计更加周密、更具可操作性。唯有以精益求精的态度不断完善立法,才能真正以良法促进善治,以善治护佑文脉,为安徽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让江淮大地的历史文化遗产在法治阳光下绽放更加夺目的光彩。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