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修订形成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10日。

  《办法》共8章129条,基本延续原有章节体例,主要将农村商业联合银行准入政策、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最新监管规定和要求纳入行政许可办法予以明确,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内部审查流程、审批事权划分及有关事项的报告路径等进行调整优化。

  《办法》明确,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联合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的章程;农村商业银行应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机构基础上组建,农村商业联合银行应在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基础上组建;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此外,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治理体系,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合规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与设备设施,保障信息系统安全、持续、稳健运行,保障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