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修改〈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亮点与完善建议
规范职称评审程序 加强职称评审管理
——《关于修改〈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亮点与完善建议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修改〈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自2019年《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施行以来,职称评审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但随着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暂行规定》部分内容已不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亟须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稿》共修改条文10条、新增条文5条,重点聚焦强化评审监管、加强信用管理、完善评审要求等关键环节,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
主要亮点
第一,厘清权责边界,压实评审主体责任。一是填补离退休人员申报职称的管理漏洞。《暂行规定》关于申报人资格的描述较为笼统,导致实践中出现个别离退休人员“退而不休”参评职称的现象,挤占有限的岗位资源。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取得职称”。在延迟退休政策逐步实施背景下,这一修改有利于厘清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权益边界,确保职称资源真正用于激励在岗实干者。二是明确评审通过的具体票数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并且达到职称评审委员会总人数1/2以上的为评审通过。”这一标准既考虑了评审会议的出席率,又兼顾了全体委员的意志。三是强化评审单位的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要求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称评审相关管理制度,并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机制。这意味着人社部门将对评委会进行分级管理和常态化监管。
第二,实施信用管理,筑牢职称诚信基石。诚信是职称评审的生命线。《征求意见稿》增设关于失信行为认定的规定,详细列举了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工作人员三类主体的具体失信情形。这种负面清单式的认定标准,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职称评审中的失信行为不仅要记入记录期限为3年的诚信档案,相关失信信息还要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意味着职称造假不再是一撤了之,而是要付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代价。例如,高校教师如果伪造教学成果或论文数据,一旦被认定为失信行为,不仅职称会被撤销,还可能影响其后续的科研项目申报、评优评先乃至个人征信。这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评审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第三,优化服务流程,畅通非公领域申报渠道。《征求意见稿》完善评审服务细节,规定,“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避免申报人因材料不全而反复奔波。此外,随着新业态、新模式的涌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自由职业者群体日益庞大。在以往的职称评价体系中,许多身处体制外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自由职业者缺乏参加职称申报的渠道。《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非公领域人才和自由职业者“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在具体操作层面,《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公领域人才和自由职业申报审核程序“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并授权地方人社部门制定具体要求。这让广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自由职业者不再因档案、归属等问题被拒之职称申报门外,切实保障人才的平等发展权。
完善建议
第一,增强质量评估机制的可操作性与透明度。《征求意见稿》建立了职称评审质量评估机制,但评估的具体指标、周期、方法及评估结果的运用方式尚未明确。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尽快研究制定科学、多维度的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制度健全度、程序规范度、专家库建设质量、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评审结果公信力等。二是明确评估周期和分类管理的具体内涵,对评估优秀的单位可扩大评审自主权,对评估不合格的,要求需整改甚至暂停评审权。三是建立评估结果公开或定向通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倒逼评审质量提升。
第二,建立信用管理的申诉与修复机制。构建信用惩戒体系的同时,同步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和信用修复渠道。这可以提升制度的温度与人们的接受度。在权利救济层面,要建立便捷、高效的申诉复核机制,允许被认定为失信的主体提出申辩,并由第三方或上级部门进行复核,确保认定准确、罚过相当。在信用修复层面,可允许情节轻微的失信主体在完成一定学时的诚信教育、作出书面承诺后,适当缩短记录期限。
第三,细化非公领域人才和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的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公领域人才和自由职业者可以通过人事代理机构履行申报程序。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人才服务中心等人事代理机构往往只负责档案托管,对于申报人的业绩成果、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等缺乏实质性审核能力。如果仅规定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同等义务,可能导致其审核责任的虚化。建议在后续的实施办法或指导意见中,明确人事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与服务规范,确保审核、公示、推荐等环节客观公正。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紧扣时代脉搏,回应社会关切。它通过压实主体责任,让评审管理严起来;通过构建信用体系,让违规成本高起来;通过打破身份壁垒,让人才渠道宽起来。期待《征求意见稿》在吸纳社会各界合理意见、进一步完善后,为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人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