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无人快递车应用面临的挑战及法治保障路径

  随着人工智能与物流技术的深度融合,无人快递车在县域场景的应用已从概念走向现实。这种没有方向盘、无需驾驶员的智能物流设备,正在悄然改变基层物流生态。同时,新技术的应用也带来一系列问题,使得以“驾驶人”为核心的传统交通法律体系的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面临诸多挑战。如何为无人快递车的规范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成为推动县域智慧物流建设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新技术落地带来的三重治理挑战

  无人快递车在县域道路的自主运行,不仅挑战具体交通规则,更冲击传统道路交通法律体系的核心逻辑。当前,中央与地方立法呈现“分层探索”态势,但责任体系尚不够完善,缺乏精细化协同机制。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挑战:

  一是民事归责陷入“两难境地”。现行地方试点规定虽大多将责任指向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但未进一步明确其应承担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若按过错责任处理,受害人需证明无人驾驶系统存在过失,但面对算法“黑箱”等问题,普通受害者举证困难。若按无过错责任处理,又缺乏清晰的法理依据和责任限度,影响裁判统一和公众预期。

  二是传统执法模式遭遇逻辑障碍。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构建的行政处罚体系,以惩戒“驾驶人”违法行为为基础,驾驶人为主要规制对象,其核心逻辑在于通过罚款、记分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无人驾驶场景下,“驾驶人”这一概念消解,使得传统执法模式难以为继。

  三是刑事追责困境。当前,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等罪名以存在违法驾驶的“驾驶人”为前提要件,无人驾驶导致这一要件缺失,刑事归责陷入困境。目前,刑法实务中对于算法安全注意义务尚未形成明确界定,判断“可容许的技术缺陷”与“应追责的产品缺陷”的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且存在多方责任主体难以界定的问题,这既可能放纵真正责任人,也可能因打击不当而抑制技术创新活力。


  构建以“运行人”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框架

  推动县域智慧物流、规范无人快递车在县域道路的自主运行,亟须构建契合无人驾驶技术特征的责任体系。当驾驶职能完全移交给高度自主的人工智能系统时,法律评价的重心应从审视“驾驶人的即时行为过错”,转向认定自动驾驶系统“运行风险”的开启者、日常控制者与核心受益者,即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统称为“运行人”。构建以“运行人”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框架,具有充分的法理与实践依据。

  运行支配与利益共享的理论基础。在民事领域,“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理论为确立运行人责任提供主体依据。运行人通过车辆部署、日常维护、实时监控等行为实现对车辆运行的全面支配,且通过配送服务获取经济收益,符合责任认定的双重标准。同时,无人快递车作为道路上的自动驾驶工具,其运行具有特殊危险性,由运行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延续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的危险责任法理。

  可提升行政监管的效能。从行政监管视角看,运行人作为风险源的开启者与直接控制者,理应承担备案登记、保险投保、安全评估等义务。将运行人作为主要规制对象符合高效便民原则。运行人作为本地运营主体,身份明确、管控可达,行政机关可通过备案登记、数据监控、信用评价等方式实现精准高效治理。特别是在县域监管资源有限的条件下,这种责任分配模式可以显著降低监管成本,避免因追责对象模糊导致规制失灵。

  廓清刑事责任的惩戒边界。在刑事责任层面,运行人责任的构建有助于防止因“驾驶人缺失”而出现责任真空。运行人对无人快递车享有运行支配权,负有建立完善风险防控体系的保障义务。若运行人出于故意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管控义务导致重大事故,其行为便具备刑法上的“非难”可能性。


  “运行人责任框架”与“制造者责任优先”之辨

  在理论探讨中,有观点认为,无人快递车的核心是自动驾驶系统,发生事故多因系统缺陷,因此,应由制造商承担首要责任。这一主张虽有一定道理,但在法理和实践中存在明显局限。

  一是混淆不同层次的法律关系。侵权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救济。若责任优先归于外地制造商,将导致本地运行主体缺乏风险防控动力,也不利于受害人获得本地化救济。“运行人责任”框架下,运行人对外赔偿后可向制造商追偿,形成市场化的风险传导机制,更能倒逼无人快递车运行人提升安全水平。

  二是与现行行政管理体系存在衔接障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期围绕“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展开。若将责任核心切换至“制造者”,意味着整个管理、事故处理及保险体系需推倒重来,制度转换成本极高。“运行人责任”框架则与现有体系平稳对接,实现了制度演进与有效衔接。

  三是忽视运行人的持续安全保障义务。车辆安全不仅取决于出厂质量,更取决于全生命周期的运行状态。运行人负有日常维护、软件升级、运行环境评估等持续性风险防范义务,这是制造商无法替代的。只有将运行人置于责任中心,才能通过法律责任倒逼其严格履行这些安全保障职责。

  四是存在刑事归责漏洞。追究制造商的刑事责任需证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在技术快速迭代背景下极难认定。“运行人责任”框架下,对运行人追究刑事责任只需证明其存在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因果关系,符合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即可,为刑法发挥威慑功能提供了可行的路径。


  构建“运行人责任”框架下全链条法治保障体系

  确立“运行人责任”框架后,需通过具体制度设计将其落到实处,形成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的法治保障体系。

  一是强化运行人的外部风险保障责任。基于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与危险责任法理,运行人对外应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只要损害与无人快递车运行有关,运行人即应首先对外赔付,受害人仅需证明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该责任应以强制性自动驾驶责任保险为主要财产基础,要求每台运营车辆投保足额责任险,并严格限定免责事由。建议将无人快递车运行人责任明确为“高度危险责任”,即仅在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时才可减轻运行人责任,以匹配其风险属性,筑牢公共安全底线。

  二是完善内部风险控制与追偿机制。运行人对外赔偿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追偿。应推动建立权威、中立的第三方技术鉴定体系,明确缺陷认定标准,厘清产品缺陷、他方过错、运行人自身管理过失等因素,为责任划分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建立运行数据记录与保存制度,确保事故原因可追溯、可分析。

  三是创新监管执法与协同治理模式。行政监管的重心应从处罚具体驾驶行为,转向监督运行人履行法定风险防控义务,重点核查车辆维护、数据记录、保险购买、合规运营等情况。刑事追责应坚持谦抑性原则,聚焦运行人严重违反安全规定导致重大事故的行为,以及生产者故意隐瞒已知缺陷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做到过罚相当、不枉不纵。

  无人快递车在县域的应用是智能物流在基层场景的重要实践,也是县域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生动体现。法治的使命不是阻止新技术落地,而是通过清晰的规则为其划定安全底线,激发创新活力。只有坚持法治思维与创新驱动并重,才能让无人快递车在县域发展中,既跑出“加速度”,又守住“安全线”。展望未来,要进一步细化责任保险标准、跨部门监管流程、产品缺陷鉴定规范等实操规则,强化前瞻布局与主动引领,加强产品准入与安全监管,强化运营方的主体责任和强制保险要求。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责任体系,完善全链条法治保障,县域无人快递车这一新兴业态必将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最终实现技术创新、权益保障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稳定可靠的法治动能。

  (作者单位: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政法委、宿松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