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优化工作流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7章50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退出程序、法律责任、附则等。其适应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明确分级分类办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工作流程。
《规定》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包括的情形:由同一监管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由下级监管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其上级监管机构审查并决定;由金融监管总局受理,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金融监管总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依法授权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其行政许可决定以被授权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
《规定》要求,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为当面递交、邮寄或电子传输至相关电子信息系统。申请材料应当注明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行政许可文书送达的方式,默认送达方式为电子交换。当面递交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员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合法身份证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出示合法身份证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托人还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合法身份证件。申请事项符合要求的,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规定》还明确了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情形。即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不应由本机构受理的,超过补正期限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