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反制裁 合作调解型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为私人主体在反制裁背景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基础性法律依据。此类追偿诉讼的模式选择既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相关条款的实施和反制裁目标的实现,也关系到我国涉外审判国际影响力的持续提升。

  反制裁追偿诉讼案件以私法属性为主,但兼具一定的公法属性,这给诉讼模式的选择造成了困境。双方当事人“对抗”的表象下是“合作”的实质需求。案件中主观无恶意的侵权人与被侵权人都是大国博弈政策下的被动承受者,相关诉讼主体应秉持合作的共识,协同推进诉讼程序,以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

  然而,西方传统的对抗式程序正义理论并不能满足这种“合作”需求。合作调解型诉讼模式,立足于中国传统“调解型”民事诉讼模式和国际调解制度实践,根据协商性程序正义理论,以“调审合一”为基本形式,涵盖公力合作与私力合作。

  在该模式下,诉讼主体主要围绕认知共识、信息沟通等方面展开合作,促进纠纷解决。合作调解型模式以维护私人主体合法权益、反制裁为基本价值目标,以形成相关案件诉讼模式的中国范式、践行和维护多边主义为更高价值追求。

  ——摘自《政治与法律》2026年第1期董静然著《我国反制裁追偿诉讼的模式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