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速览
关键词:新兴领域立法 义利平衡
新兴领域是新兴事物产生、发展、变迁的时空场域,新兴领域立法是新兴领域治理的法治化表达。相较于其他领域立法,新兴领域立法在内容、功能、视野等维度具有显著的独特性,探索其底层逻辑有助于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把握新兴领域立法的元点,纵深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新兴领域立法的底层逻辑兼具立法的普遍性与时代性双重特征,呈现“一总二分”的递进式结构。“一总”强调新兴领域立法在总体上应立足于“真实共同体”的权利本位价值指引;“二分”强调新兴领域立法须统筹好国内与国际的要素关系:在国内层面坚守以新发展为导向的义利平衡,在国际层面构建以新疆域为引领的全球治理新格局。推进新兴领域立法的底层逻辑,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构建横向类型化、纵向层次化的交织浸入式体系,遵循整体性科学化、民主性专业化的立法思维与实践方法。
——摘自《法学》2025年第11期郭春镇著《新兴领域立法的底层逻辑》
关键词:司法人工智能 法学方法论
司法人工智能,尤其是大语言模型的诞生及其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可能,看起来会消除司法裁判中法学方法论的运用空间。司法人工智能的基本原理在于根据历史裁判数据的统计规律预测(生成)当下的数据,但裁判数据的信息处理不等同于司法裁判本身,计算也不等同于推理或论证。从应然的角度看,只要坚守司法裁判作为说理活动的性质,法学方法论就不应丧失其运用的空间。从实然的角度看,在事实认定领域,机器算法因现实认知能力限制和评价余地应对乏力,无法恰当地从证据材料中建构出案件事实;在法律适用领域,机器算法无法替代创造性的法律解释及其诸多方法,也无法进行真正的漏洞填补和法律修正。但语料库语言学在法律解释中的应用,说明数字技术的确为法学方法论带来信息来源和具体运用样态的改变。未来的算法与方法,应当是相互增强的关系。
——摘自《法学家》2025年第6期雷磊著《司法人工智能时代仍有法学方法论的运用空间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