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制度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的路径优化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中国治理之所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很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检察听证制度作为检察机关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的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是推动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践、落实司法民主的重要举措,对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对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检察听证工作需不断优化,以便更加有力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其落实到检察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


  检察听证工作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价值考量

  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听证制度安排,可以有效扩大司法民主,确保司法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落实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保障司法公正、司法公开、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保障知情权。检察听证工作使检察机关单向封闭决定的司法活动升级为涵盖听取多方意见的活动,有利于实现以公正客观的法律示范、公开透明的方式方法,有效连接司法与民众、法意与民意,其具有推进群众参与、回应民意诉求的价值导向和制度优势,进而倒逼检察人员谨慎用权、恪尽职守,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保障参与权。听证员作为来自人民群众的独立的第三方力量,通过检察听证参与到办案活动之中,发表意见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提供重要参考。让来源广泛、关心检察工作的人民群众代表参与到司法办案中,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参与司法的广泛需求,可以发挥群众路线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强化司法民主和人权保障。

  保障表达权。民主的价值之一在于凝聚共识,提高公众的认同感。检察听证程序的适用增加了审判程序之前、之外、之后环节的诉讼化、司法化特质,使检察履职以看得见的方式兑现程序公正,为公民直接参与检察程序、作出公正理性的思考判断创造条件。听证过程中,赋予当事人充分发言、质证辩论权利,进而促进当事人、检察官、听证员及执法司法人员之间充分交流,这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讼争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提升司法公开透明度、权威性与公信力。

  保障监督权。检察机关组织听证活动,实现由相对封闭办案向公开审查的转变,把检察权运行置于人民群众更加广泛的监督下,更好地为人民司法、让人民评判、受人民监督,是检察环节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效路径。同时,检察听证工作可以对主持听证检察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等进行全面检验。这有利于倒逼检察干警自我加压、提升综合素质,更加自觉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


  检察听证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难题

  当前,检察听证工作仍存在优化提升空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知情权的完整性有待加强。在检察听证的启动环节,当事人启动听证的,占比相对较少,这反映出检察机关对程序告知的主动性有待加强,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检察听证制度的认知度、参与度还不够。在听证准备阶段,听证员的阅卷权难以有效保障,这使得其听证意见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实践中,虽然要求检察机关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但具体操作措施、程序还不够完善,这导致有的听证员对案情的详细情况了解得还不够。

  参与权的广泛性亟须进一步完善。一是听证员选任机制有待完善。实践中,有的地方存在“听证员选聘覆盖面小,案件适配度不高,难以满足检察听证工作的发展需要”等问题。有的听证员难以兼顾代表性和专业性,与案件专业性关联度不高,参与度较低。二是听证活动其他参加人参与不充分。有的被害人未被邀请参加听证,不能充分表达诉求,易造成矛盾隐患。有的听证案件需要听取侦查机关意见,但侦查机关没有派员出席,影响对案件信息的全面掌握。

  表达权的真实性还需加强。检察听证工作实践中,缺乏引证、质证等对抗性程序,这使得各方参与主体在听证过程中未能充分陈述和辩论,坦诚表达诉求、发表意见。此外,释法说理、以案释法等工作不够到位,影响检察听证工作在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等方面制度价值的发挥。

  监督权的有效性不足。由于缺乏对听证评议意见作为办案参考依据关联程度的明确规定,实践中,很难精准区分评议意见与承办人意见产生补充作用、存在重大分歧、无法得出一致结论等情形,这影响评议意见的约束力。此外,听证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够,与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等其他监督方式的融合不够。有的基层检察机关公开听证的针对性不强,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这导致听证活动自身的公开透明度不足。


  检察听证工作实践路径的优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要站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高度,进一步创新联络方式,拓宽人民群众了解、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将接受人民监督贯穿检察工作始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检察听证制度,保障听证员依法履职,促进检察听证工作规范高效发展。

  更加有力保障知情权的完整性。一是完善程序化检察告知程序,保障当事人申请启动听证的权利。二是完善案卷材料知晓制度。应当明确听证员阅卷的形式、流程、程序等相关内容,检察官应主动提前告知听证员案件相关信息。探索听证庭审化,增加听证预备会议等环节,为听证员了解案情和证据提供便利。三是持续加大社会化宣传。注重总结宣传听证工作的有益经验,定期发布检察听证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及时宣传检察听证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法律监督质效等方面的成效,讲好检察听证“好故事”,传播检察听证“好声音”。

  更加有力保障参与权的广泛性。一是建好“专业化+社会化”听证员库。适应当前案件类型复杂化、多样化、新型化趋势,坚持专业化覆盖与社会化补充相结合,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特约监督员等外脑资源中选择听证员。同时,将基层村居、公益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一并纳入视野,构建法律型、专业技术型、社会代表型等分层次、分类别的听证员库,以满足不同案件类型需要。二是完善精细化管理机制。细化健全听证员的选任机制,明确选任资格、选任程序、退出程序等,建立听证员的使用评价机制,定期对听证员进行培训和履职评价,提升听证员履职能力和水平。三是保障其他参与人权利。检察听证工作中应充分落实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被追诉人的律师帮助权,确保案件当事人在律师协助下,能够准确表达诉求、充分理解听证案件的处理结果,以及法律依据和证据事实。

  更加有力保障表达权的真实性。一是注重听证案件选择的典型性和必要性。在应听证尽听证的基础上,重点选择群众诉求强烈、矛盾突出的案件,以及疑难复杂、引领性案件进行听证,避免听证形式化、走过场等问题。二是发挥检察听证多元化价值。更加充分发挥检察听证在查清案件事实、化解社会矛盾、接受社会监督、推动解决疑难问题等方面的多元化价值作用。避免出现只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没有争议、当事人存在不满情绪的案件开展听证,防止听证会演化为办案人员息诉罢访的“劝解会”。

  更加有力保障监督权的有效性。一是提升规范化水平。严格落实检察听证各项工作制度的执行落实,加强对听证案件选择、听证程序、听证意见运用、听证效果评价等全过程的管理。二是提升融合化水平。推进检察听证员与人民监督员等监督方式的融合贯通,主动接受对听证活动的见证监督。三是提升法制化水平。目前,立法层面还缺乏对检察听证这一重要工作制度的法律规定。建议在实践发展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推进检察听证制度立法,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订时,分别增加检察听证的内容,努力让检察听证上升到法律制度、检察制度层面,力争推动检察听证工作法治化、制度化。

  本文为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课题“检察听证制度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优化路径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案管办、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