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文化与调解

  中华文化崇尚和谐,中国“和”文化源远流长,蕴涵着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协和万邦的国际观、和而不同的社会观、人心和善的道德观。人民调解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和”文化的价值取向,不仅是融合中华民族文化传统与历史特色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更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挖掘中国“和”文化与当代人民调解的内在关联,对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和”文化与古现代纠纷调停机制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以和为贵,推崇“和合思想”,建设“和谐社会”,追求“无讼世界”。受此文化影响,调解成为解决历代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手段,并不断发展演变,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形式——西周,设有“调人”之职,专司“和难”之事;秦代,乡里设有啬夫(古代管理钱币和礼仪的官吏名称)和三老,掌管道德教化负责调处息讼;唐代,《唐律》规定乡里讼事“先由里正坊正调解之,调解不能解决,方交县府处理”;宋代,调解制度得到法律确认,被引入司法程序,调处从受理民事诉讼开始,到判决前为止,都可以通过调处结案;元代,调解制度有了法律效力,强调但凡调处结案之诉,当事人不能再依同样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明代,将儒家的“无讼思想”全面付诸实践,设“申明亭”,在乡里由正直老人做调解,制定乡约制度调处纠纷;清代,建立调处息讼制度,推行诉讼内外调解,鼓励各种形式的民间调解维护社会稳定。

  由此可见,通过大调解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传统。在中国古代,调解又称和息、和对,历代的劝释、私休、调停等都是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同表述。无论是在民间还是在官府,协商息讼均被视作基本原则,并构成了一套相辅相成的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主持者的身份不同,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把我国古代的调解分为民间自行调解、宗族调解、乡治调解和州县官府调解四种形式;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分为官府调解、官批民调与民间调解三种形式。无论是四种形式还是三种形式,都较好地将堂上的审判与堂下的和解结合在了一起,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息讼工作的积极性,共同构成我国古代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制度体系。


  “和”文化与当代人民调解

  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和精髓,“和”文化在中国源远流长。“以和为贵”“与人为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理念在中国代代相传,深深植根于中国人的精神中。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出自《尚书·泰誓》“法自天地立,受命于民心。故曰:立法安邦,德化人心”。意思是法律可以稳定天下的事务,道德可以滋养人的内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的行为规范。说明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从孔子提出“宽猛相济”,到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从荀子提出“隆礼重法”,到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古代中国一直延续德法合治,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和平、和睦、和谐是中华民族5000多年来一直追求和传承的理念。这进一步阐明了“和”文化蕴含的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协和万邦的国际观、和而不同的社会观、人心和善的道德观。新时代以来,人民调解制度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成为续写“两大奇迹”新篇章的生动注脚。我们要传承发扬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神特质,用好调解这个“东方经验”,增强用法治思维和群众智慧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水平,为赓续中华文脉、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实保障。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