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男性育儿假成“纸面福利”
近期媒体调查发现,由于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一些单位对男职工休育儿假的接受度低,有的企业甚至将休假按旷工处理,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现实生活中,一些男职工请育儿假被拒、休育儿假被扣补贴、请假陪娃看病遭解雇之类的现象屡见不鲜,少数单位俨然把男职工休育儿假变成了“纸面福利”。其实,这种做法于法无据、于情有悖,长远来说,既有损职工合法权益,又影响单位良好形象,得不偿失,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男性休育儿假名正言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全国许多省份陆续据此出台地方性法规予以保障。如,《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第13条明确,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3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6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的育儿假。由此可见,不仅已婚女性可以按规定休育儿假,男性也拥有同等权利。在已经颁布相关规定的地区,男性休育儿假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既不用“羞羞答答”不好意思,也不用害怕单位不予批准而面子上挂不住。
从感情上来说,男性休育儿假,既有助于缓解家庭急难愁盼问题,也有利于增进亲人感情。如果用人单位对男性休育儿假抱有偏见,甚至根本不予批准,将如此重担全部压在女性一个人身上,不仅会加重职场性别歧视,导致女性身心疲惫,而且还会影响职工家庭关系。
对于单位而言,准许甚至鼓励职工按规定休育儿假,不仅“磨刀不误砍柴工”,而且还容易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就眼前利益来说,准许职工休育儿假,正常生产经营可能会受些许影响,但从长远看,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自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主动替职工排忧解难,是凝聚职工智慧、激发积极性主动性、助力单位建设发展的最佳捷径。休息好了再出发,单位才有发展后劲。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确保男性育儿假落地,既依赖单位高度自觉,也需要健全法规制度。制度规范不是为了约束行为,而是为了巩固成果、固化经验,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前,男性育儿假听起来诱人休起来难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育儿假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另一方面是因为不少地区的规定强制性不够,法律责任不明。如有的地区仅将育儿假作为一个“倡导性”“鼓励性”政策,并未明确违反政策的不利后果和法律风险,导致育儿假沦为“纸面福利”。所以,确保男性育儿假真正落地,要探索建立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多方共担模式,拓宽生育保险费来源,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保障和实施育儿假的主动性。同时,增设相关罚则内容,提高违法成本,令其“不敢”。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职工既想干愿干积极干,又能干会干善于干格外重要。这其中,积极性又是首要的。企业只有把职工的合法权益放心上,职工才会把企业的长远发展放心上。从这个意义上说,不仅不能把男性育儿假当成“纸面福利”,反而还要主动予以保障和鼓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