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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数字技术规范 技术法规
在数字经济时代,技术规范是指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数字技术手段,在数据处理、算法运行与信息交互等环节中形成且具有事实支配力的技术性规则体系。数字平台的搭建与运营以数字技术规范为基础,数字平台的新型违法行为与数字技术规范之间存在深度关联。在数字平台治理中,传统监管面临监管理念滞后、规则表面化、效果低效等问题。推动数字技术规范法律化,借助数字技术实现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或是克服难题的可行路径。为实现数字技术规范法律化,在宏观层面,应通过软法的制度过渡和多方主体的广泛参与,奠定共识与方向;在微观层面,应通过具体的法律技术机制予以落实,实现制度设计与操作方式的有效衔接。借由数字技术规范的法律化,可促进平台法律规则的“良法化”,以及平台自我规制的“善治化”。
——摘自《中外法学》2025年第5期孙晋著《数字技术规范法律化与数字平台善治》
关键词:电子证据 印证证明
实践表明,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经常不以本体数据的面目在法庭呈现。究其原因,一是司法办案还延续着将本体数据转化为书证等的传统惯性,二是物理空间的法庭难以为电子证据提供直接展示的机会,三是电子证据因其具有连续体特性呈现必然转化的过程。电子证据运用的普遍样态形成了衍生材料、本体数据与取证笔录有序相连的一体构造,可被抽象为“衍生材料—本体数据—取证笔录”的基本体系,并演化出各种扩展和整合的亚体系;相关体系属于特定的三元组,其运行规律是三个基本要素的共同集成、物理空间与数字空间的连续体呼应和具体细目的交叉印证。上述概括性认识归拢在一起,构成了电子证据体系原理。基于此原理,我国应当以电子证据的连续体特性、“衍生材料—本体数据—取证笔录”一体为指导,改造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实践;以电子证据及相关材料互相印证为突破点,构建数字印证证明理论;以电子证据体系为基点,加速司法证明制度的数字化转型。
——摘自《法学研究》2025年第5期刘品新著《论电子证据体系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