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数据权益保护的司法屏障

  当前,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稳居世界第二,数据作为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的地位日益凸显。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专门就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发布专题指导性案例,积极回应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为各级法院审理涉数据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对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我国数字经济规模稳居世界第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就建立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等基础制度作出总体部署。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等纠纷,推动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和交易”。在此背景下,最高法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立足司法审判职能筑牢数据权益保护屏障的集中体现,展现了护航数字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

  加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要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保障。指导性案例265号和266号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热点问题提供了裁判指引。案例265号明确,在收集用户画像信息并非提供网络服务所必需的情况下,未向用户提供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其他登录方式的,构成对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案例266号则认定,“先享后付”功能以开通信用服务为必要条件,相关信用服务商收集反映用户信用状况的信息,属于“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不构成侵权。两个案例共同划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行为边界,既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又为正当数据处理活动提供空间。

  加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要创新数字权益执行的实施规则。指导性案例267号涉及网络平台账号的执行交付问题。该案例明确对于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的执行,应当充分考虑网络平台账号特点,依据法律所要求的实名认证等规定,在交付账号及密码的同时,依法变更有关实名认证信息。这一规则解决了数字权益执行中的现实难题,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实施方案。

  加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要推动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指导性案例263号和264号确立了数据流通利用的规则边界。案例263号认定,网络平台经用户授权提供关联账号服务,为用户处理数据提供便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264号则明确,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企业数据,经符合有关标准的编制方法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并合理利用,未对企业权益造成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些规则有利于打破“数据孤岛”,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动,充分发挥数据价值。

  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本批指导性案例作为新时代司法智慧的结晶,为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提供了重要司法支撑,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切实增强法治观念,有效维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让全体人民更好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