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亮点与完善建议

保障监狱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高水平推进


  9月12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11日。

  现行监狱法自1994年颁布实施以来,在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草案》共8章118条,进一步健全监狱管理体制,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保障监狱安全,严格刑罚执行,强化内部管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加强罪犯教育改造,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保障监狱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高水平推进。


  主要亮点

  明确人权保障原则,彰显司法文明进步。《草案》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监狱工作的基本原则,表明监狱工作遵循、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彰显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的进步。一方面,《草案》强调“监狱应当保障罪犯在服刑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受侵犯”,明确罪犯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同时细化罪犯生命健康权的保障规范。另一方面,《草案》重视罪犯基本生活条件保障及社会权益衔接,体现出更高的人权保障水平。《草案》新增监舍防暑标准,要求保证罪犯户外活动时间,切实维护罪犯身心健康,规定“罪犯入狱前、刑满释放后参加社会保险的接续问题,监狱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为其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提供重要保障。此外,《草案》规定了外国籍罪犯的刑罚执行问题,公平公正地保障外国籍罪犯的合法权益,既填补了立法漏洞,也有助于回应我国涉外司法协作需求。

  优化教育改造体系,提升罪犯回归能力。《草案》进一步优化完善教育改造措施,增强教育改造的灵活性和实效性,提升罪犯刑满释放后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其一,《草案》明确要求监狱根据罪犯“犯罪类型、刑期、健康状况、心理特点、悔罪表现”等制定针对性改造方案,且实行动态调整。其二,《草案》扩大了罪犯的通话、会见范围。在经过监狱长批准后,罪犯可与其他有利于其改造的人员通话、会见,这不仅体现了监狱工作的人文关怀,更能借此提升教育改造质量。其三,《草案》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便于消除罪犯刑满释放后面临的就业、就学歧视,保障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其四,《草案》新增确定“出监教育”制度,要求监狱在罪犯刑满释放前开展针对性教育,可通过模拟社会生活场景、对接就业市场需求等形式帮助罪犯提前做好回归社会准备,助力其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

  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刑罚权力运行。《草案》进一步健全执法监督机制,确保刑罚权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规范运行。一方面,《草案》完善规定了罪犯死因调查监督制度,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立即通知检察院。检察院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场,监督监狱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草案》明确检察机关对死因调查的全过程监督,弥补了此前仅对死因鉴定结果加以监督的不足。另一方面,《草案》强化监狱执法内控机制,完善了监狱人民警察培训、管理、职业保障及责任追究制度等,新增“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等监狱人民警察禁止行为。这有助于推动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此外,《草案》新确立了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评审制度,要求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决定应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后方可作出,这有利于提升执法透明度,确保每一项执法决定都经得起法律检验。


  完善建议

  细化分类管理体系,适配复杂罪犯结构。《草案》规定基于罪犯性别、年龄、犯罪类型等实施分押分管,但未对戒备等级划分标准、特殊群体差异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易导致监管资源分配失衡或改造措施针对性不足。笔者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戒备等级划分标准,在《草案》第十二条“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期及人身危险程度,设置不同戒备等级监狱、监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高度戒备、中度戒备、低度戒备”的划分标准,后续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不同戒备等级监狱的警力配置、安防设施标准、会见通信管理模式等,确保监管资源与罪犯风险等级精准适配。此外,建议增设特殊群体专项管理条款。例如,针对老病残罪犯,明确医疗资源优先配置、劳动强度动态调整、生活特殊照料等。针对女性罪犯,细化符合其生理特点的关怀措施、会见便利政策及女性民警专人管理要求等。

  健全部门协作机制,构建刑罚执行闭环。刑罚执行涉及监狱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沟通协作。笔者建议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明确各机关在刑罚执行全流程中的具体职责及时限要求,明确文书传递、信息反馈、罪犯移交等环节的操作标准,对逾期未履行协作义务的情形设定说明义务与责任追究路径,以保障刑罚执行流程高效运转。另外,建议细化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衔接程序。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的交接,规范监狱移交罪犯档案材料的范围、时限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接收反馈流程,明确双方配合义务;对未按规定完成衔接导致风险隐患的,明确责任归属,形成监狱执行与社区矫正的无缝衔接,提升刑罚执行体系的整体效能。

  强化监狱警察职业保障,提升执法队伍稳定性、积极性。监狱人民警察承担着高风险、高强度的执法职责,建议通过立法健全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业保障体系,细化职业保障措施,明确因执行公务致伤致残的抚恤待遇,提升职业归属感与保障水平。同时,通过立法明确监狱人民警察在探索改造方法、应急处置突发情况中的免责或减责情形,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经验不足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工作失误,设定清晰的容错认定标准与免责程序,鼓励其积极履职创新。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