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法治之力守护自然瑰宝
国家公园法的诞生,是生态文明法治化进程的里程碑事件。随着国家公园法从制度设计走向具体实践,国家公园这一个个自然瑰宝将在法治的守护下,绽放出更加迷人的光彩。
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以下简称国家公园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为国家公园量身打造的国家立法,标志着我国国家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正式步入法治化轨道。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生态文明体制重大改革,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秋大计。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到2015年启动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快速推进的国家公园建设,正在深刻改变我国传统的自然保护地模式。2021年10月,我国正式设立包括三江源、东北虎豹、武夷山、大熊猫、海南热带雨林在内的第一批国家公园,此后又遴选出49个国家公园候选区,重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这一蓝图正在逐渐变为现实。
如果说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推进自然生态保护、建设美丽中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战略举措,那么制定国家公园法则是为更好实现这一愿景提供有力制度支撑。综观国家公园法的具体设计,其最大特色莫过于以制度创新破解实践难题。比如,明确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以解决此前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等弊端;再比如,在打造严格保护机制的同时,也对生态补偿、产业转型等确立了更具公平性、扶持性的制度框架,以平衡生态保护、经济发展与公民私权之间的诸多冲突;此外,明确设立核心保护区与一般控制区的差异化管控模式,以兼顾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同时,通过设立免费开放日、特殊群体免票等制度安排,以确保国家公园的共享和公益属性……诸如此类的立法新思维,其价值远不止于对国家公园本身的守护,也为自然保护地领域未来的立法、修法提供了优良的范本,对于推动自然保护地立法体系的理念转型和制度变革具有深远意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国家公园法的诞生只是第一步,更为重要也更具挑战性的是如何使其落实到位、践行使命。比如,国家公园法作为国家立法,更多提供的是原则性的制度框架,需要通过下位法等配套制度才能精准落地。因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必要尽快制定准入标准、生态补偿办法、游客容量控制标准等实施细则。各地则需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细化职责分工、协同机制、管理措施等关键议题,进而以完善的配套制度体系,最大程度提升国家公园法的实施效能。
严格公正高效的执法,也是国家公园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最严格的保护”是当下生态法制最鲜明的标签,而执法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所在。就国家公园法的执法而言,一方面,需通过专业培训等路径,打造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同时配备先进装备与技术,通过技术赋能,确保高效发现、处理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需构建内外部融合的执法监督机制,就内部监督而言,应切实落实执法责任制与过错追究制,严肃问责执法不公、执法不作为等行为;就外部监督而言,则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与媒体监督,让公共监督成为倒逼执法效能的压力,也让社会共治成为助推执法效能的动力。
更应看到,国家公园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国家公园法所涵盖的生态保护、资源管理、社区发展、利用共享等诸多制度设计,与民众的生活和权益息息相关。这就需要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教育体系,将国家公园法的力度和温度融入大众的认知。不论是通过媒体宣传深入解读国家公园法的核心要义、重要条款,还是通过公共教育培养生态保护意识、生态法治观念,抑或在国家公园所在地针对当地居民展开更具针对性的法治宣传,都是确保法律深入人心的重要举措,如此,国家公园法的实施才能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也才能从纸面条文走向现实生活。
国家公园法的诞生,堪称生态文明法治化进程的里程碑事件。有理由期待,随着国家公园法从制度设计走向具体实践,国家公园这一个个自然瑰宝将在法治的守护下,绽放出更加迷人的光彩,造福当代,惠及子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