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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法理论 法益保护
构建体系化的刑法理论,能够一体化解决未遂犯、共犯等难题,在遇到难办案件时易于形成司法共识,维护法的安定性,实现人权保障目标。但体系形式化、极致化的反面是回应性缺乏。在结果归属的确定、财产罪保护法益的厘定、未遂犯和不能犯关系的梳理等方面,都应立足于刑法保护法益的政策目标探寻理论的妥当性。要实现妥当性,必须对司法实务难题抱有浓厚兴趣,关注刑法的公众认同。理论的妥当性有其限度:必须受制于由宪法派生出来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法基本立场、法安定性之间存在抵触的所谓妥当性不值得提倡。
——摘自《中国社会科学》2025年第8期周光权著《中国刑法理论的体系性与妥当性》
关键词:电子证据 衍生材料
实践表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经常不以本体数据的面目在法庭呈现。究其原因,一是司法办案还延续着将本体数据转化为书证等的传统惯性,二是物理空间的法庭难以为电子证据提供直接展示的机会,三是电子证据具有连续性特征。电子证据运用的普遍样态形成了衍生材料、本体数据与取证笔录有序相连的一体构造,可被抽象为“衍生材料—本体数据—取证笔录”的基本体系,并演化出各种扩展和整合的亚体系;相关体系属于特定的三元组,其运行规律是三个基本要素的共同集成、物理空间与数字空间的连续体呼应和具体细目的交叉印证。上述概括性认识归拢在一起,构成了电子证据体系原理。基于此原理,我国应当以电子证据的连续体特性、“衍生材料—本体数据—取证笔录”一体为指导,改造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实践;以电子证据及相关材料互相印证为突破点,构建数字印证证明理论;以电子证据体系为基点,加速司法证明制度的数字化转型。
——摘自《法学研究》2025年第5期刘品新著《论电子证据体系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