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构建新型国际法治秩序的中国智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必须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在涉外法治视野中构思新型国际法治秩序,在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内核的基础上,为推动构建新型国际法治秩序、推进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


  涉外法治视野中的新型国际法治秩序

  以涉外法治对接国际规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国际看,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我们必须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近年来,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在遵守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秩序框架下,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同时,遵循既有国际法规范,主动对接知识产权保护、数字经济、环境标准等领域的国际通行规则,如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同步修订国内法律法规,增强与国际规则的协调与接轨,将我国经过检验的改革成果向国际推广形成国际规则,实现了规则双向流动。这进一步增强我国在国际规则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彰显负责任大国的担当。

  以涉外法治融入国际秩序。涉外法治体系不仅可以促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互动交流,而且可以通过这种交流向国际社会传递和输出蕴含深厚法治文明理念、原则、规则的实践经验。国际秩序实质上是在各个主权国家的相互博弈与深度磋商之中形成的。因此,我们在维护自身发展权益的同时,应坚持全球视野,力争在尊重多样性和差异性的基础上,为多元包容、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从这个意义上看,涉外法治的建设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以法治方式影响国际治理体系,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构建更加进步、公正的国际秩序的重要手段。

  以涉外法治构思新型国际法治秩序。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应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必须坚持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从而为国家间的互动和交往提供明确的指导和框架。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环境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上升,干涉内政、非法制裁、“长臂管辖”等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我们应当意识到现有国际法在应对全球治理的各种挑战之中,还有值得完善的空间。要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通过对国际法规则的细化与适用,为国家、国际组织及其他国际行为体确立清晰的行为边界与约束框架,营造一个安全稳定可预期的国际行为环境,促进基于规则、公平正义、平等对话、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法治秩序形成。


  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内核

  第一,以涉外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国家法律体系。近年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等法律,还有如《缔结条约管理办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始终致力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完善公正透明的涉外法律制度,贯通国内国际两类规则,营造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同时,我国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把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措施和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以法治方式保障自由贸易,以法治建设推进对外开放,有效衔接了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第二,以设置专门涉外组织机构推动涉外法治实施。涉外法治发展需要先行者和试验田,这也是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设立的应有之义。自贸试验区作为引领高水平对外开放、创新国际经贸规则、构建良好法治环境的集合统一体,可以主动对标并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促进贸易、投资和金融的便利化。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门的法庭或合议庭,探索适用临时仲裁,有利于加强纠纷解决机制创新和发展。此外,涉外法治人才是顺利开展涉外法治建设的基础条件,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是推动涉外法治实施的当务之急。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阵地,应以实践为导向,促进法律、外语、财经等不同学科领域的交叉复合发展,通过开设跨学科课程、构建协同培养机制、打造高水平国际合作平台等,拓展并提升学生的国际视野和解决涉外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培育既精通专业知识又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复合型法治人才,以满足我国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扩大对外开放的需求。

  第三,以涉外法治理论和话语体系讲好中国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彰显我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要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总结提炼出适用于当代,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和理论。比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共同编纂《中国—新加坡“一带一路”国际商事审判案例选》(中英文版),收录了中国法院和新加坡法院的案例,探讨了在“一带一路”框架内开展经贸活动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重要课题,并对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意义进行了说明。其既有助于两国法院增进沟通和互信,共同开展区域法治方面的合作,又展现了中国法院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健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妥善化解国际商事纠纷,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服务共建开放型世界经济的生动实践。


  完善涉外法治体系,推动形成新型国际法治秩序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基础上推动建立更高层次的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承认并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基石,其核心观念与国际法所秉持的目标不谋而合,旨在实现全球安全、共同进步、成果共享及持久和平的愿景。作为一种创新性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国际合作的传统叙事范式中嵌入共赢共享观念,让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不同发展水平的主权国家将关注的焦点从单一狭隘的国家利益层面拓展至全人类的共同福祉之上。这是各国携手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网络安全等全球性挑战的价值基础,也是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在全球治理中的逻辑延伸。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促进国际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应该创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未来。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中国作为国际社会中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始终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一方面,深入检视既有的国际规则和制度;另一方面,对当前亟须解决的气候变化、网络安全、环境污染、恐怖主义等全球性治理难题,与各个主权国家共同探寻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同时,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不断提出具有公信力的方案,推动各类国际规则的制定和重塑,使得国际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一带一路”实践促进区域法治发展,为新型国际法治新秩序的形成提供镜鉴和参考。“一带一路”倡议,通过与沿途和沿岸国家签署双边、多边协定,在充分保证参与各方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区域合作,以实现政策沟通、设备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推动互利共赢和共同繁荣。其秉持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和“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基于各方的合作诉求和实际情况,通过充分协商和深入交流,在实践中针对新问题共同研究创设规则,为国家间交往提供了新范式,这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的包容性特征一脉相承,有效地填补国际法治在数字经济、绿色发展、共享经济等领域的空白。

  立足中国式现代化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积极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对推动国际法治秩序向更加公平、包容、合作的方向演进,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守护世界和平安宁,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人才项目“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22VRC0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治社会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