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机构规则分立的实践逻辑

我国仲裁机构规则分立的实践逻辑

——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一+一+ ”体系为例


  当前,我国商事仲裁存在着本土化与国际化并行发展的趋势,国际、国内仲裁在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未对仲裁规则的制定形式作出限制,由此为“国际—国内”规则分立规则体系预留了法律空间。如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在2024年设立时,依照仲裁规则“国际—国内”分立逻辑,制定了《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国际仲裁规则》。

  在这一大背景下,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依照规则分立的逻辑,改变原有仲裁规则中将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作为仲裁规则章节的制定方式,分别制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国内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国内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国际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国际规则》),创新构建了“1+1+N”三位一体的规则矩阵(即“一部国内仲裁规则+一部国际仲裁规则+多部特别规则”),这是北仲此次仲裁规则修改的重要亮点。


  尊重国际、国内仲裁客观差异,满足仲裁当事人的分化需求

  北仲此次对仲裁规则进行的“国际—国内”分立设置是基于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的客观差异。一方面,国内仲裁需贴合本土实体法体系,遵循本土程序习惯。正如《国内规则》在修订时所强调的,需“紧扣国内案件当事人实践需求”。另一方面,国际仲裁强调服务多元化需求,强调规则兼容、灵活及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需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平衡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国际仲裁规则通常包含临时措施条款、仲裁语言程序安排、保障等要素,以确保裁决在多国得到承认与执行。这种本质差异决定了“单一规则”难以同时满足国际、国内两类仲裁的内在要求,必须通过规则分立实现精准适配。

  同时,北仲对仲裁规则进行“国际—国内”分立设置亦源于国内仲裁当事人与国际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需求呈现出的显著分化。在尊重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客观差异前提下,北仲通过规则分立设计,可以有效满足国际、国内仲裁当事人的分化需求。具体而言,一方面,国内商事主体普遍关注仲裁成本与程序耗时,相较于国际商事主体而言更倾向于选择“轻量化”规则。另一方面,国内商事主体多为本地经营,对根植于我国法律文化系统的本土仲裁程序的适应性要求更高。而国际商事主体则面临仲裁适用法与裁决执行的复杂问题,对仲裁规则的兼容性要求更为严格。若采用单一规则,可能导致国际商事主体陷入交叉参考的困境。因此,将仲裁规则进行分立,更能满足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分化需求。


  通过“国际—国内”规则分立缓解单一规则适配困境

  对仲裁规则进行“国际—国内”分立设置,顺应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正在经历的格局变化、制度融合等。一方面,若以国内规则为主导,国际主体将因规则缺乏国际认可度而产生信任危机,导致国际争议选择其他仲裁机构。另一方面,若以国际规则为主导,国内主体则面临程序冗余、成本上升等问题。通过“国际—国内”双轨并行机制实现规则分立,可有效避免单一规则的适配困境。《国内规则》聚焦本土需求,《国际规则》注重国际接轨,可以应对双重需求制度。这种规则分立模式既保障国内争议解决的效率,又满足了国际争议解决的高标准要求,体现了规则设计与仲裁需求的精准匹配,实现了全球化竞争与本土化服务之间的制度弹性,可推动中国仲裁机构实现内外兼修、双向赋能。


  增强仲裁机构国际竞争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3年11月27日,第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此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纳入改革蓝图。在此背景下,国际与国内仲裁规则的分立成为仲裁机构提升国际竞争力、迈向世界一流仲裁机构的关键举措。这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仲裁机构的公平性、独立性,提升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具体而言,对于志在成为涉外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与全球主要涉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竞争的国内仲裁机构而言,北仲通过制定《国际规则》,严格遵循中立性与透明度原则,可以进一步系统性优化仲裁庭的组成程序,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完善临时措施等,使我国仲裁机构在跨国商事争端中展现出更强的竞争力、公信力,为国际商事主体提供更具信赖度的仲裁服务。

  同时,在当前国际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下,仲裁制度的完善程度已成为衡量一国营商环境优劣的关键标尺。根据世界银行对商业成熟度的评价标准,国际商事主体是否能够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是考察营商环境好坏的重要因素。基于这一背景,北仲通过对仲裁规则进行“国际—国内”分立设置,可以更好地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既有利于提升仲裁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又有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总而言之,对仲裁规则进行“国际—国内”分立设置能够满足当事人的差异化诉求,是破解“单一规则”难以兼顾多元需求的制度创新,也彰显了我国仲裁机构增强国际竞争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主动担当。北仲通过对国际规则与国内规则的分立设置,构建的“1+1+N”规则体系,可以有效解决规则适配困境,实现规则体系的精准化覆盖,为后续我国仲裁机构规则优化提供重要范式。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仲裁制度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