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质量审判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依法平等对待、引导守法规范经营、严格公正司法、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25条具体措施,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系统性、针对性的制度安排。通过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以个案裁判凝聚制度共识,用司法理性引导市场预期,高质量的审判活动正在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民营企业家能够切实感受到的公平正义,让法治成为民营经济发展最可靠的保障。

  平等保护民营经济,是党和国家一以贯之的重要政策要求。《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严格落实“非禁即入”政策、依法规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助力拓宽融资渠道等具体措施,充分体现了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民营经济案件时,必须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推动落实“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的要求。在行政诉讼领域,《指导意见》将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协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明确纳入行政协议审查范围,对“新官不理旧账”等失信行为给予刚性司法救济,使“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在法治框架内良性互动。特别是在当前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通过审判实践破除各种隐性壁垒,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对于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审判机关要通过个案裁判传递平等保护的价值导向,让每一份判决都成为市场经济法治化的生动注脚,从根本上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严格公正司法是提升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的重要保障。《指导意见》强调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规范处置涉案财产,依法纠正涉企冤错案件,这些举措直指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痛点难点。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在涉案财产处置上,《指导意见》要求严禁明显超标的查封,优先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同时,人民法院要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充分运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等制度工具,及时制止恶意诋毁民营经济组织名誉等违法行为,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良好法治环境。

  善意文明司法理念的贯彻落实是激发民营经济活力的重要途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多元解纷机制、持续优化诉讼服务、规范适用保全措施、依法规范执行工作等要求,充分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和智慧。在执行工作中,要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发挥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及守信激励作用。这种恢复性、发展性的执行策略,使司法执行从单纯的强制惩戒,向实现当事人权益与维护经济秩序并重的目标转变。在纠纷源头化解上,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机制,密切与工商联等单位配合,通过高效的非诉方式成功化解大量涉企纠纷。特别是在数字经济时代,要积极探索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在服务民营经济中的应用,通过在线诉讼、跨域立案、智能送达等方式,让民营经济组织享受到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守法规范经营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依法惩治民营经济组织内部腐败、推动完善内部治理、引导诚信守法经营等措施,体现了审判工作的教育引导功能。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规范的内部治理和诚信的经营理念,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相关案件,严格遵循法人财产独立原则,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科技创新保护方面,《指导意见》强调强化科技创新司法保护,通过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升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对恶意诉讼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在人工智能、数据产权等新兴领域,人民法院通过前瞻性裁判,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划定法治轨道,平衡保护与激励的关系,营造鼓励创新的法治生态。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法治宣传等方式,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增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在依法合规的轨道上实现更好发展。特别是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要助力民营经济组织安全“出海”,通过完善涉外审判机制,提升国际商事审判能力,健全跨境诉讼便利机制,为民营经济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让中国民营企业在全球市场中赢得尊重、赢得发展。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只有让每一份判决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让每一个民营经济组织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才能真正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在新时代实现更高质量发展。以《指导意见》为契机,以高质量审判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人民法院必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