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就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对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进行制度设计


  本报讯(记者任文岱) 为指导规范大型网络平台设立、运行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规定》共31条,对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进行了制度设计,明确了监督委员会设立、运行等相关的重点事项。

  《规定》明确监督委员会是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对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的独立机构,并对监督委员会的成立条件、运行机制、监督职责、监督事项等方面作出规定。

  《规定》要求监督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与大型网络平台业务规模、用户数量等相匹配,一般不得少于7人,外部成员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同时对外部人员的资格身份和履职条件作出具体限定,强调外部人员独立性,要求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得在受聘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子公司、分公司、控制企业任职,或者是提供财务、法律、咨询、审计等专业服务的人员,并在与受聘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自然人股东间的关系、持有规定比例的股份等方面作出限定。

  《规定》要求,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做好相关对接工作。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应当每三个月向监督委员会报告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情况。监督委员会应当每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报送履行职责情况。省级网信部门每年向国家网信部门报送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相关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