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条例》引领“四好农村路”建设进入法治化新阶段

利当下 管长远


  《农村公路条例》对我国农村公路各项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明确了农村公路发展的基本制度设计,为新时代新征程加快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日前,《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条例》作为我国农村公路领域的专门行政法规,从更高层面、更全维度对我国农村公路各项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明确了农村公路发展的基本制度设计,为新时代新征程加快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统一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整体规划“四好农村路”建设总览图。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重要指示的指引下,我国农村公路建设进入快车道。在今年7月21日国新办举行的“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24年底,全国农村公路总里程达464万公里,占全国公路总里程的84.5%,形成了遍布农村、连接城乡的农村公路网络。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在内的农村公路,已成为我国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城市公路相比,农村公路还存在“技术等级偏低、路网质量不高、管理养护欠佳、安全保障较差”等问题。《条例》兼备立法前瞻性与实用性,立足长远明确发展目标,准确把握农村公路定位,提出农村公路发展应当与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有关要求相适应;明确了提高路网质量、促进产业融合和拓展服务功能三方面具体发展目标,为“四好农村路”发展提供制度规划和实践路径。同时,《条例》聚焦当下突出问题,重点围绕农村公路路网提质升级、加强管理养护、提高运营水平、强化安全保障等四方面作出制度安排,以系统性制度设计破解当前农村公路发展面临的难题。

  明晰权责边界,构建农村公路一体化治理责任体系。《条例》改变农村公路治理中长期存在的权责不清、分工不明问题,明确多元主体责任,从行政法规层面将村道纳入农村公路范畴,明确村道的法律地位,并构建了“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多主体协同”的全新农村公路治理架构,为农村公路差异化治理提供法律依据。在明确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职责的同时,兼顾农村基层治理的灵活性,鼓励、引导将爱路护路有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建立了“法律约束+村规民约”双轨并行机制,有利于调动群众参与公路保护的积极性,夯实政府、社会、村民协同共治的农村公路治理新格局。

  多措并举,以制度合力促进“建管养运”协调发展。建设方面,《条例》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先导性作用,把提升路网质量作为农村公路建设的重中之重,推进农村公路与沿线配套设施、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一体化建设;对路网密度不足的偏远山区、边疆地区等根据实际需要有序推进路网延伸;对不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现有农村公路实施升级改造,使之符合技术等级要求;新建农村公路严格要求符合公路技术等级要求,明确各地可结合地形条件、预计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选用的具体技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因地制宜最大化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出行的需求。管理方面,《条例》聚焦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面临的短板弱项,重点明确了日常巡查、安全隐患排查、村道建筑控制区划定管理、超限运输治理、重型载货汽车行驶农村公路、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等责任要求。养护方面,《条例》在组织模式、养护方式等方面吸纳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创新“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结合、常态养护与应急保障并重”的养护模式,要求吸纳沿线居民参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明确保洁、绿化等相关工作可由农村居民或者家庭承包,要求统筹用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领域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有效补充农村公路养护力量,以延长公路使用寿命;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灾害监测预警、灾害发生后及时抢通或发布绕行路线、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爱路护路宣传教育等方面责任,从制度层面保障地方农村公路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农村公路应急通行与物资运输安全。运营方面,《条例》要求加快农村货运物流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村客运可持续运营,不断拓展农村公路服务功能,促进农村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融合发展,提升农村公路服务畅通城乡经济循环的能力。

  拓宽资金投入渠道,保障农村公路建设可持续发展。针对当前农村公路发展资金保障难题,《条例》构建了“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保障制度,明确三大法定筹资路径:一是“财政兜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安排应由其承担的农村公路发展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二是“社会参与”,鼓励慈善、社会捐助和公路沿线资源开发运营收益投入;三是“金融适配”,通过支持金融机构提供适配服务,吸引社会资本依法介入参与农村公路发展。在保证农村公路公益属性不变的前提下,充分激活市场融资的补充作用,多渠道拓宽农村公路发展资金来源,为保障农村公路资金长期稳定投入提供了立法保障。

  可以预计,《条例》的出台与实施,将全面激活农村公路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功能,精准推动我国“四好农村路”建设和“规模结构合理、设施品质优良、治理规范高效、运输服务优质”的农村交通运输体系的形成,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打下坚实基础。

  (作者为山东交通学院交通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