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疆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

——以新疆塔城地区裕民县人民法院吉也克人民法庭为实践样本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边疆地区的乡村治理作为边疆治理体系中最基础、最贴近群众的环节,其现代化水平直接关系到边疆的稳定、发展与和谐。在这一背景下,人民法庭作为司法系统深入基层的“神经末梢”,不仅承担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更在强化基层政权建设、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尤其是在边疆民族地区,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方式与成效,直接影响国家治理理念在基层的落地生根,以及各族群众对法治的认同与信仰。

  人民法庭扎根基层,既是化解矛盾、服务治理的法治力量,也承载着法安民心、增进法治认同的隐性作用。在哈萨克语中,“法庭在”一词,寓意着“我们这里有讲理的地方”,生动体现了群众对法庭的信赖。2021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庭积极服务基层社会治理;2024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人民法院应当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大格局。这明确人民法庭在坚守审判核心职能的同时,需主动承担起基层矛盾纠纷调解责任。对边疆乡村而言,人民法庭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尤其重要。本文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裕民县人民法院吉也克人民法庭积极参与边疆乡村治理的生动实践为样本,试探析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

  新疆塔城地区裕民县人民法院吉也克人民法庭辖18个村(社区),3名工作人员立足当地农牧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探索出“农牧法庭”模式,通过与乡镇司法所、村党支部等基层组织紧密协作,形成纠纷化解合力,为研究边疆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提供了鲜活素材。


  构建“党建+法治”协同治理机制:边疆乡村治理的重要路径

  构建“党建+法治”协同治理机制,是边疆乡村治理实现资源整合、效能提升的重要路径,它将党的政治优势与法治的规范优势有机结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治理模式。在边疆乡村治理中,派出法庭与村党支部联动,既能推动调解文书自觉履行,也可以避免法律裁判执行对乡村熟人社会结构造成冲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司法裁判文书的执行问题是基层治理领域的重要一环,在边境乡村开展此项工作,更需要丰富的司法工作智慧。2019年7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这为基层司法机关破解执行难题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在熟人社会属性显著的乡村,村民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彼此的信任和声誉在社会交往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村民间纠纷的裁判结果若能得到双方自觉履行,无疑是实现治理效果最大化的有效方式。吉也克人民法庭创新建立“人民法庭+村党支部”法律文书执行机制,联动村党支部将村党支部书记的群众威信与司法文书权威相结合,推动裁判文书落地见效。基层法治工作与村党组织同频共振,实现了村民对法律信任与对村党支部信任的统一。村党支部书记作为党的基层代表和群众信赖的“公平秤”,其参与法律文书执行工作可以有效加速判决落地。这既符合《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也实现了司法裁判“刚性约束”与基层治理“柔性疏导”的有机统一,让司法的威严在温情的基层治理中得到更好的彰显。

  该模式在提升执行效率、强化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方面成效显著:村党支部党员在参与法律文书执行工作中提升了法律素养与矛盾化解能力,吉也克镇已累计培养36名“法律明白人”(均为村干部与人民调解员);执行过程成为法治实践课堂,形成了“解决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这一实践为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边疆民族地区的创新发展提供了鲜活样本。


  创新农牧区特色解纷模式:适应边疆农牧区治理需求的关键举措

  创新农牧区特色解纷模式,是人民法庭立足边疆农牧区的实际情况,适应其独特治理需求、提升治理效能的关键举措。塔城边境农牧区探索建立契合农时规律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了纠纷处理与生产生活的协调推进。当地农业种植管理与牧业产羔转场的关键时段集中在每年3月下旬至9月下旬,这一时期既是农牧生产的繁忙期,也是“牛羊踩踏啃食农作物”等纠纷的高发期。为此,吉也克人民法庭联合边境派出所、村委会建立了“农忙时节一体联动机制”。在转场、收割等关键节点提供24小时全天候服务,遇有纠纷时由村委会先行固定证据(如现场记录、影像资料等),待农闲时段集中审理。这种“抓前端、固证据、农闲办”的实践,既避免了纠纷处理与农时的冲突,又通过“预防—处置—解纷”的全链条设计,将村委会的基层动员能力、派出所的执法效能与法庭的司法权威进行有机融合。在这一机制中,村委会在证据固定中同步开展法治教育,派出所参与取证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的标准衔接,最终实现“农忙不动卷、农闲集中办”的治理格局。这一模式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转化为时空资源的精准配置,不仅彰显了对农牧民生产规律的尊重,更达成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边疆地区构建“枫桥式人民法庭”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同时,针对代牧这一新兴合作经济形式,当地通过标准化契约工具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从根本上减少纠纷发生。代牧作为草原牧区近年来兴起的合作模式,涵盖牧民间委托放牧、农业村与牧业村的跨业态合作等多种形式,但因交易双方多依赖口头约定、合同条款模糊等问题,常引发牲畜数量争议、恶意变卖等纠纷。对此,吉也克人民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编制汉哈双语标准化合同模板,覆盖草场转包、牲畜交易、代牧服务等场景,特别增设“牲畜特征描述”“违约责任”等条款,将传统交易习惯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内容。这一举措使得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减少了因约定不清而产生的纠纷,为代牧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然而,上述格式合同的推广仍面临熟人社会的现实制约。尽管基层组织已经普及了合同文本,但农牧民因流程烦琐、依赖人情信任等原因,成文合同使用率偏低,导致纠纷仍时有发生。部分代牧者甚至存在多次违约、无赔付能力等问题,加剧了纠纷化解难度。对此,部分村党支部创新推出“跨区域代牧协议前置核验机制”,通过村委会间的信息互通,对代牧双方身份及诚信记录进行联合核查,从源头降低履约风险,形成了“契约规范+组织背书”的双重保障体系。


  深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提升边疆农牧区司法服务质效的重要路径

  深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是人民法庭提升边疆农牧区司法服务质效、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的重要路径。它通过优化司法服务机制、强化法治理念传播等方式,实现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治理效能的全面提升。在司法服务机制优化层面,吉也克人民法庭推行“立审执全流程一站式办理”模式,由法官整合立案、审判、保全、送达等职能,从制度设计上避免了农牧民因程序烦琐而产生的往返奔波成本,构建起适应边疆社会实际的“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一站式’服务体系”。在边疆基层司法实践中,司法改革的核心逻辑体现为“流程简化”,即通过削减冗余程序、摒弃形式主义、降低群众负担,实现司法便民理念全流程渗透。这种将司法专业属性与基层社会特征相结合的实践,要求司法人员兼具审判者与服务者的双重角色,既需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素养,又需深入理解牧区社会文化。该模式为边疆地区司法服务体系现代化提供了创新性样本,也深刻诠释了公正与效率原则在基层法庭的实践形态。

  在法治理念传播方面,当地构建了“案例释法”长效机制,由派出法庭法官与人民调解员协同联动,以辖区内真实案例为普法载体,推动农牧民法治意识培育。在边疆基层治理场域中,派出法庭不仅承担司法审判职能,更承载着法治文化传播的社会功能。实践中,司法人员与基层自治组织负责人共同参与纠纷调解,其成功案例所形成的口碑效应,构成了法治文化传播的重要路径,呈现出“解决一案、教育一片”的扩散效应。据统计,吉也克人民法庭80%的案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这一实践既维系了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网络,又实现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在熟人社会的治理语境中,避免矛盾激化是基层司法的重要原则,而司法公信力的构建往往源于在具体纠纷解决中所展现的公正性,这种公信力一旦形成,便会成为推动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力量。

  加强人民法庭建设,能够最大限度降低边境农牧区群众的诉讼成本。基层群众在属地法庭通过熟悉的司法人员化解民事、经济、家事等纠纷,更容易建立对司法系统的信任。这种信任关系的建立,不仅有助于发挥司法机关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更能在潜移默化中培育农牧民的法治思维,推动乡村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治理生态。

  吉也克人民法庭的实践样本表明,新时代边疆人民法庭既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更是基层治理的参与者。其创新经验为贯彻落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治理方略在边疆民族地区的落地提供了鲜活范例,深刻印证了人民法庭作为司法系统末梢在边疆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功能价值,对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完善与实践推进具有重要意义。从发展维度而言,边疆人民法庭需持续锚定地域治理实际,以机制创新为抓手优化司法供给模式,充分释放司法职能在边疆乡村治理中的辐射效能,为边疆地区的长治久安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支撑。

  本文为新疆塔城地区法学会法学理论与实践委托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24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新疆塔城地区法学会、喀什大学法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