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七月一日起施行
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通过立法手段进一步筑牢反走私防线。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立足福建省实际,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机制、预防、查处和监督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逐一破解基层执法堵点。《条例》明确了海关、海警、公安、市场监管等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并规定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打击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应当建立反走私联合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反走私协作联动,并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政府相关考核。
《条例》强化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重点在基层、落实在基层”的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了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物品的认定与查处规范,为基层部门开展执法工作提供法治依据。
《条例》明确,从事进口货物、物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进口货物、物品的合法来源证明。无法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相关部门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供或经批准在延长期限内提供。对于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且无法查明属于走私货物、物品的,按照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查处。发现涉嫌走私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条例》规定,对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涉案财物,应当按照规定解除查封、扣押并退还。对需要专门条件进行保管的涉案财物,应当提供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保管,并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处置。对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先行处置。对无人认领的涉案财物,应当发布协助调查公告,公告期限为六十日。
《条例》规定,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推进数据互联、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构建反走私智慧管控体系。政府应当将反走私治理纳入网格化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基层反走私巡防工作机制,发现可疑线索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政府还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据福建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