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二〇二五版)(征求意见稿)》
平衡安全与发展 规范汽车数据出境活动
——浅析《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二〇二五版)(征求意见稿)》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就《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进一步规范汽车数据出境活动,推动建立安全高效的汽车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提升汽车数据出境流动便利化水平,营造良好产业发展环境。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13日。
全面规范汽车数据出境,突出监管重点和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承接2021年开始实施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丰富汽车数据处理者的含义和类型,在原有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供应商、经销商、维修机构及出行服务企业基础上,通过明确列举方式将“电信运营企业、自动驾驶服务商、平台运营企业”纳入汽车数据处理者范畴,强调一切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组织的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具体义务,彰显了国家立法对自动驾驶、联网运行等汽车数据安全的从严监管态度。作为汽车数据处理者操作汽车数据出境的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现阶段我国对汽车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基本原则、路径等:将对汽车企业数据跨境流动监管集中在“数据出境”环节,以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为主要监管对象;把我国汽车数据出境严格限制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三个方面,确立了“数据识别、路径判定、分路径实施”三步走流程规范,操作性更强。
从严划定数据出境红线,高标准保障国家与个人信息安全。《征求意见稿》对自动驾驶数据、车联网平台运营数据、重要数据、敏感个人信息、关键信息等高风险汽车数据的出境规范要求更严、标准更高。比如,从数据出境申报情形看,涉及重要数据出境、关键信息运营者出境个人信息、累计出境100万人以上非敏感个人信息、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等情况均需申报;若自动驾驶企业累计传输采集真实环境5000万公里以上或2000小时以上的原始图片或原始影像的或涉及敏感区域,必须申报评估;车联网平台涉及服务境内运行车辆数量达100万台以上或同时满足提供在线升级服务,境内运行车辆数量达50万台以上,升级内容涉及汽车动力系统、底盘系统、安全驾驶功能中的一种或多种的,必须申报评估;若汽车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非敏感个人信息,也必须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再比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其他不适合通过线上系统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需采取线下申报流程;研发数据、自动驾驶算法数据、车联网平台服务数据涉及地理位置轨迹、地图数据等,必须采用国家认定的保密处理技术,避免地理信息泄露等。这充分体现了在强化监管、确保国家安全前提下,将国家利益保护、公共利益保护和个人利益保护并重的立法精神。
聚焦业务场景分类分级监管,促进汽车数据跨境便利化。在车联网数据传输和运营过程中,往往因为未做好数据分类分级,存在同时传输和存储多种类型和安全级别的数据问题。对此,《征求意见稿》通过分情形、依场景建构汽车数据出境流动的分类监管框架,引导企业做好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一是清晰界定数据出境行为的三种法定情形:将在我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汽车数据传输至境外;收集和产生的汽车数据存储在我国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查询、调取、下载、导出;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情形,在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等其他数据处理活动。二是不搞“一刀切”,并非将所有出境数据均按照高级别数据进行防护,而是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驾驶自动化、软件升级服务、联网运行、其他出境业务六个场景,为汽车数据处理者详细列举了需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重要数据类别、数据项与判定规则,引导企业改变不同级别数据在出境过程中混杂传输使用的情况,有效降低了数据处理企业的安全运营成本。此外,《征求意见稿》坚持发展和安全同等重要的立法理念,在提升汽车数据跨境便利化水平方面有两个突出亮点:一是赋予数据处理者一定程度路径选择权,规定汽车数据处理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除外)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符合两种法定情形的,可在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二是明确列举了9类可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豁免场景,为低风险情形下的低风险数据出境提供绿色通道,助力产业发展与国际合作。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汽车数据出境安全合规体系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对汽车行业影响深远,其在强化汽车数据出境监管、切实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对全行业提出管理、防护技术、日志、应急处置四方面的数据出境合规标准,促使企业更加重视数据安全管理,推动形成“政府—行业协议—车企”的多元治理模式,有效提升我国汽车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性、合规性,助力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作者为山东交通学院交通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