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救助法草案
细化社会救助规则 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社会救助法草案包括总则、救助对象和内容、救助程序、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和服务、法律责任等,亮点颇多。但还可以在拓展救助措施、关注心理健康,加强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事关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需制定社会救助法。6月27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26日。
构建分层分类救助体系 强化社会救助兜底功能
现行社会救助制度主要由《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统筹协调,相对而言,救助范围窄、程序烦琐、社会力量参与不够等。此次公布的草案共7章76条,包括总则、救助对象和内容、救助程序、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亮点颇多。
明确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强化社会救助兜底功能。在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原有社会救助对象基础上,草案增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作为社会救助对象。同时,对不同社会救助对象,要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分别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这旨在健全分层分类救助体系,动态扩展救助范围,以有效适应困难群众需求的新变化,及时回应其帮扶需要。草案通过织密民生保障安全网,提升兜底保障的精准性与有效性,进而显著强化社会救助制度的整体功能与综合效能。
体现社会救助便民惠民,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围绕提高救助效率、确保救助及时便民,草案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提出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依法核对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已被确认为社会救助对象的,确认结果信息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共享互认等。该规定立足于社会救助制度“精准服务困难群众”的核心要求,设置了精细化的救助对象识别机制与程序,有利于为救助对象提供更精准高效的服务,从而全面提升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的精准度。
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有效衔接和协同,动员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草案明确,鼓励慈善事业投入、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促进志愿服务发展。这有利于充分激发社会力量活力,共同健全专业化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体系,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的长效机制。
建议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制度效能
草案说明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救助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此次立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制度统一纳入法律框架,明确各自定位与衔接规则,实现“弱有所扶”的系统集成,意义重大。基于此,未来还要在以下几方面细化完善:
明确救助对象,拓展救助措施,关注心理健康。在救助对象方面,要保持救助对象认定标准明确、合理、科学。如何科学设定并动态调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如何在保护隐私前提下高效核查家庭经济状况,尤其是灵活就业的人员及存在隐性收入的人员等?这需要以配套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实施细则及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为强力支撑。救助措施方面,要关注心理健康等,可以通过社区服务等形式提供心理疏导救助;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对于符合救助对象条件的未成年人和因突发事件致贫的人员,应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依法保障当事人个人隐私;对于在心理疏导过程中获得的当事人健康信息应予以保密。
细化就业救助对象分类,强化消极就业责任机制。草案规定,社会救助对象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应当积极就业。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可以分为两类,分别为“有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且履行劳动义务的社会救助对象”和“有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但未履行劳动义务的社会救助对象”。对于后者,草案未明确规定其所要承担的责任。立法应进一步明确未履行劳动义务的救助对象的法律责任。社会救助对象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应履行积极就业义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培训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调整其救助待遇;对长期不履行义务者,应逐步退出社会救助对象范围。
强化救助对象隐私保护,分类保护其个人信息。对救助对象个人信息实行类型化保护,比如,受助者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家庭信息、健康信息、人脸信息等个人信息,应根据敏感性、隐私性、泄露危害性等特征,采取不同程度的保护等级。其中,财产信息、健康信息、人脸信息等个人信息应采取最严密的保护规定。同时,明确受救助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限制救助对象的信息公示、公布内容。
此外,立法还需强化对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加强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即,还要强化服务类救助,明确服务类救助的作用,针对特殊群体的具体类型提供相应的服务类救助;加强社会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构建照护类救助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联动机制;加强社会救助制度与司法救助制度的衔接,使社会救助制度发挥兜底保障作用。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社会法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