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招用童工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所谓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司法实践中,非法使用童工现象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在餐饮、保安、快递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行业中问题居多。那么,非法使用童工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
禁止招用童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16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正处在生长发育时期,身体各种机能和心智尚不成熟。如果放任用人单位招用童工,高强度的工作模式、过长的工作时间、辍学荒废学业等问题就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从而埋下各种隐患。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招用童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文艺、体育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之外,禁止其他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劳动者,因为受雇方不符合用工主体资格条件,用人单位与童工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另外,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利用寒暑假,以勤工俭学、实习见习、帮工打杂等名义进行的有偿性务工,也构成前述的非法用工。
招用童工有何法律后果?
非法使用童工是劳动用工的“禁区”,任何单位、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碰。现实中,根据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情节轻重,相关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行政、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首先,非法招录童工将受到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同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次,造成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童工虽然因主体资格欠缺不能缴纳社会保险,但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非法招用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赔偿。《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最后,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涉嫌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所侵害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劳动权益,以及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制度,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了4种立案追诉情形:(一)造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二)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员工招录审查制度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该法第七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招录员工时,应当严格履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审查义务。特别是在招聘环节,应当要求应聘者提供身份证原件而非复印件,同时使用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系统进行核验,确保身份信息真实有效,年龄符合用工要求,进而杜绝因管理制度缺位导致招录童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