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拍灰”楼下遭殃,法院判决楼上住户承担赔偿责任
楼上住户放任自称是老年痴呆症患者的母亲持扫帚往楼下“拍灰”,楼下住户该如何维权?楼上住户是否需要担责?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判决楼上住户承担责任,赔偿楼下住户300元。
施先生与盛先生系上下层邻居。
2023年4月,盛先生发现楼上常有人手持扫帚,在阳台上往外拍打,致粉尘乱飞,并落在其晾晒的衣物上。盛先生遂向小区居委会提出调解申请,经居委会工作人员联系,施先生表示其母亲年纪大,患有老年痴呆症,无法阻止其“拍灰”行为。
因协商不成,盛先生诉至法院,称2023年4月居委会已告知施先生收好扫帚,但施先生在长达6周的时间里视而不见,显属故意。盛先生表示,早在2022年7月,楼上就开始用扫帚敲打,当时施先生房屋漏水致他的房屋受损并通过诉讼要求赔偿,双方矛盾产生。2023年四五月间,因漏水赔偿无法解决,盛先生申请强制执行,楼上的拍打行为也随之频繁。盛先生据此认为这是恶意侵害其日常生活,故要求施先生一家赔偿经济损失即洗衣费600元。
施先生辩称,其母亲患有老年痴呆症,非恶意“拍灰”,他在5月后将家中扫帚收起,已尽其责,而盛先生的洗衣费缺乏证据,故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照片和视频等相关证据,认定施先生家对老人看护不当,造成邻里纠葛,但因盛先生的损失缺乏证据,故判决驳回盛先生诉请。
盛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
庭审中,施先生不否认其母亲数次“拍灰”的行为,但始终辩称因母亲患有老年痴呆症,不同意赔偿。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施先生是否构成侵权;如侵权,赔偿责任应如何评判。
本案中,即使施先生母亲患有老年痴呆症,无法控制其行为,但施先生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应对母亲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管束。现在案证据反映施先生母亲的“拍灰”行为并非一次,尤其在盛先生向小区居委会反映情况并提出调解申请后长达6周的时间内,施先生对待此纠纷的态度始终消极,且放任母亲的“拍灰”行为,施先生作为母亲的法定代理人显然对此存在过错,构成对楼下邻居盛先生日常生活的侵害,亦对其母亲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有义务予以消除。虽然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盛先生的损失即洗衣费的具体金额,但根据一般经验法则,施先生母亲的“拍灰”行为必然导致盛先生晾晒在楼下的衣物受到污染并需要重新清洗,故可以认定盛先生因上述“拍灰”行为产生了客观损失即重新洗涤衣物的相关花费。
最终,上海市一中院经综合考量本案事实情况,包括纠纷发生的时间正值换季等因素,以及施先生一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盛先生损失为300元。该损失由施先生及其母亲共同负担,以示惩戒。
法官说法:
本案二审法官侯卫清指出,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风、采光、通行、安全等相邻关系。本案虽案情简单、标的小,但反映出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特点,即侵权构成之认定尤其是损害后果的确定,往往存在当事人举证不易的情况。
本案中,主要审查两个方面:一是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二是侵权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相邻方的不利后果的事实足够清楚。即根据一般生活经验法则和社会常理,侵权人行为所及的不利后果是必然发生的,则即便被侵权一方受损无法通过具象的证据予以体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亦可认定侵权构成。关于侵权人的具体责任承担问题,即便有时无确凿证据证明被侵权一方的实际损失,但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情况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通过自由裁量的方式,在当事人合理的诉请范围内作出酌情判定。
本案最终的判决金额虽然不大,但可谓小惩大戒,既表明了法院对于侵权人行为的否定态度,也希望通过一件小案指引大众规范自身日常行为。和谐、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也是构建文明社区的基石。希望大家秉持友善之心,以理性方式处理邻里矛盾,将和谐理念融入生活点滴,共同营造温暖、和睦的社区环境,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邻里互助中落地生根。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