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能“买”好工作?如此“捷径”走不得!
现实中,一些不良中介组织或个人往往利用求职者急切寻找就业机会的心理,以“低门槛、高收入”为诱饵,布下“美丽”陷阱,通过各种手段骗取求职者信任后,编造种种理由索要“介绍费”“入职费”“服装费”“保证金”等,往往给求职者造成大额财产损失和精神创伤。在此提醒广大求职者,提高警惕,远离就业过程中的“走捷径”套路。
案例回顾:
2023年8月,应届大学毕业生小杨(化名)从亲戚刘某处了解到,其朋友贾某系该区民办职业介绍中心负责人,他手中“掌握”着所在区政府事务管理中心招聘监控设备运维工程师的“内部指标”,但名额有限,机会稍纵即逝。为能争取到这份“心仪”的工作,小杨经刘某介绍找到贾某,向他表达了应聘该岗位的愿望,后者承诺该项招聘的工作岗位在当地区政府下属的国企单位。达成初步意向后,小杨与贾某签署了《就业安置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贾某负责小杨的学历审核、面试和培训工作。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就业安置计划。如在此期间不能在约定岗位就业,除扣除培训费用(2万元)外,无条件退还其他全部费用。
协议签署当日,小杨按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职介费10万元、培训费2万元。贾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款条,收款事由分别为职介费、培训费。根据贾某安排,在经过3个月的岗前培训后,小杨并未“如愿”到协议约定的国企单位上班。事后,小杨多次要求贾某返还交纳的各项费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贾某退还收取的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及利息,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收款条为贾某签字,但并未加盖单位公章。原、被告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证明,被告系以个人名义作出就业安排承诺,原告向其支付报酬,其实质为中介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费用实为中介服务费。工作地点为当地国企单位是双方约定的核心内容,因被告推荐的就业机会并未实现,故法院对原告要求退还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退还费用的数额,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书面协议,双方就应当退还费用已经达成合意,故对原告要求退还的费用按照约定认定为1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贾某返还原告费用1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民事法律关系以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要原则,具有平等性、自主性、广泛性的特征,建立有效合同关系的前提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国家政策,符合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介合同又叫居间合同,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小杨经刘某介绍与贾某订立的协议实质为中介服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小杨的教训提醒广大求职者,对于找工作、参加各类培训等事关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权威部门咨询考选入职条件,及时、全面了解相关法规政策,按照正规途径办理,不要轻信他人,以免既损失了财物,又耽误了最佳求职时间。
维权提示:
求职路上的陷阱多种多样,广大求职者要擦亮双眼,处处留心,遇到“走捷径”的机会,多问为什么,多思考是否有“套路”存在。现实中应当做到“四项注意”:
注意选择正规渠道。求职者在收集招聘信息时,一定要多利用学校、政府部门提供的官方招聘平台和信息。网络求职时,要通过正规大型招聘网站并且选择具有相关企业认证的招聘信息,同时可以通过招聘企业的官网、官方热线等核实招聘信息是否真实。
注意做好背景调查。求职时千万不要被招聘单位诱人的报酬所迷惑。求职者一方面可以通过各种搜索方式查询单位的背景资料,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官网等平台;另一方面要对自己的专业特长以及公司的业务模式有所了解,对于那些工作难度低、业务模式简单却能够“快速”赚钱的岗位,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误入歧途。
注意保护个人隐私。正规职介机构一般在招聘时不会提出高额收费要求,对于未进入选拔程序但要求预交报名费、培训费、体检费、服装费等的招聘单位,求职者要提高警惕;同时求职时不要轻易将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随意交给招聘方保管。另外,要注意保护好个人隐私,应聘材料的复印件应注明“仅用于求职某单位时使用”等字样。
注意留存维权证据。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要时刻注意保存固定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短信、书面协议等,必要时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截屏等方式固定证据。如果在求职过程中遭遇诈骗、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况,一定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向公安机关报警。假如已经加入了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要寻找时机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除此以外,劳动者的维权方式还包括劳动仲裁、劳动监察举报以及提起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