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的浅析与展望
推动政务数据共享法治化助力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的浅析与展望
当下,数据已成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驱动要素之一。政务数据凭借其海量、集中且具公共性的独特属性,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性资源。为了推进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国务院发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以进一步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在政务数据治理领域又迈出坚实的法治化步伐。《条例》的出台,不仅将进一步提升和规范政务数据共享行为,还将推动公共数据市场一体化建设,为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打破“数据孤岛”、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提供制度保障。
坚持公共利益导向,筑牢政务数据共享的价值根基
公共利益导向是政务数据共享的重要宗旨之一。传统治理框架下,政务数据共享范围受限、数据质量参差不齐,难以更好满足公众对公共服务便捷化的需求。对此,《条例》明确提出政务数据共享应致力于推动公共服务更加普惠、便捷。比如,《条例》第五条规定,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政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为政务数据共享提供了原则性目标指引。
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是政务数据共享不可忽视的重要前提。《条例》强调政务数据共享必须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进行,依法开展保密风险、个人信息保护影响等评估。为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数据安全保障体系,《条例》明确界定了政务数据共享各环节的安全责任主体,督促落实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责任。同时,依托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统筹处理好“共享”与“保护”的关系,为公共利益的保护筑牢屏障。近年来,我国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领域陆续出台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构建了较完善的数据安全法律框架。《条例》作为政务数据共享领域的专门性法规,与上述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协同发力,进一步细化了政务数据共享场景下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要求。
破解政务数据共享困境,回应数据共享现实诉求
目前,有的地方虽然名义上设立了(政务)数据部门,但其运作模式主要以项目制为主,其主要职责是为其他部门提供系统层面的服务和支持。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地方相关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其他部门数据的管理,因此,从实质上看,这难以有效推动公共数据的集中与共享。《条例》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制度重构破解结构性困局,明确在确保数据安全基础上打通数据壁垒,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
《条例》确立了政务数据目录管理制度,对数据共享属性实施分类管理,并细化政务数据共享申请、答复流程及时限要求;明确了牵头收集政务数据的政府部门的职责,将数据共享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强化统筹力度。总体来看,《条例》通过优化协同流程、明确治理架构,推动政务数据在部门间实现自由流动与高效共享,助力破解政务数据“聚而不融、享而不通”的困局。
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完善政务数据治理整体格局
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是解决当前政务数据“条块分割”“数据孤岛”问题的重要路径之一。我国政务数据存在地域与行业分布不均的结构性矛盾,东部地区数据资源丰富但算力紧张;中西部地区数据资源相对短缺、数字化程度不足,而分散化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剧了数据流通壁垒。因此,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势在必行。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提出,到2025年,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更加完备,政务数据管理更加高效,政务数据资源全部纳入目录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提出,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整合各部门的数据资源,形成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共享交换,提高数据利用的效率和效果。
在纵向贯通层面,《条例》明确规定,上级政府部门应当根据下级部门的履职需求,及时、完整回流相关政务数据,引导分散在垂直系统的政务数据向基层沉淀,有力推动“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向基层延伸,实现数据治理效能提升。在横向融合层面,《条例》要求构建全国统一的政务大数据平台,促进数据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高效利用,助推政务数据向数据缺乏的产业和地域流通。这有助于打破地域与行业间的数据壁垒,实现政务数据的广域互用与均衡配置。可见,通过纵横联动的制度设计,《条例》将有力推动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为数字政府建设和区域协调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将推动政务数据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系统化发展。
推动数据资源融合应用,释放政务数据价值
作为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关键环节,数据资源的融合应用,通过数据要素的集合与流动,把不同来源、不同类型的大数据进行汇聚,可以实现数据的增值和创新应用,为社会治理与产业升级提供新动能。《条例》通过明确数据共享与运行机制,促进政务数据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的自由流动,为数据资源的融合应用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数据要素的价值释放提供制度保障。未来,可以考虑建立统一的门户公共数据元空间,搭建类似于数字基础设施的平台,集中整合基础数据,通过技术手段保障数据在使用过程中不直接暴露给使用者,以API接口、中间件或其他类似机制调用数据,使数据控制权仍保留在提供方手中,还可以满足用户对数据的需求。
数据共享与融合,可以为企业提供更丰富的数据资源,发挥政务数据在激发数据创新、促进产业升级、带动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价值,进一步促进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涌现,进而推动传统产业升级转型。因此,《条例》强调,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要在政务数据共享中融合应用,为社会治理注入量化分析与智能算法能力,促进多元主体协同参与,为社会治理提供更精准的决策支持,提升社会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由此,实现政务数据共同建设、共同治理和利益共享,促进政务数据利用,对内打破诸部门的“数据孤岛”,对外实现全社会数据协同共生。
《条例》正式实施后,有利于进一步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为枢纽,培育一体化数据市场,赋能产业生态,更好促进包括政务数据在内的公共数据安全流动、有效利用,为数据公共产品提供新的制度供给,撬动全国统一数据市场建设,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数智”动能,也将为推动公共服务普惠便捷、赋能社会治理和繁荣产业生态奠定坚实法治基础,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持。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4AZD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科技与社会治理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