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蹭流量的违规营销付出代价

  近期,北京某高校数学老师开通个人社交平台账号,与此同时,社交平台上出现多个与其名称相似或相关联的“碰瓷”账号,甚至有博主趁机使用该教师头像卖货,并在高考期间带货9.9元的高考幸运绳。

  这位老师本身具有知名度,加之有知名高校的背景,在网络平台短时间内便收获大量粉丝。不法商家浑水摸鱼,刻意蹭流量,未经许可而使用其肖像、姓名等为自己带货或招揽生意,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姓名权,更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公众人物虽然应受到公众监督,但这并不代表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使用其肖像和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但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们在必要范围内可以使用他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但是商家以赢利为目的开展经营活动,显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绝不能随意滥用他人肖像或姓名来为自己的网络账号和商品“贴金”,否则就构成侵权。同时,商家滥用公众人物肖像的行为,不仅构成民事侵权,更是一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选择商品时往往会爱屋及乌,选择公众人物代言的商品或服务,并认为其所代言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更好,但却不知道有些所谓的推荐代言是商家虚构的,公众人物本人并不知情,更未授权。那么,其投机行为已经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当不知情的消费者发现这些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后,往往会迁怒于代言的公众人物,让其不仅“被代言”,还遭遇名誉损失。

  基于此,网络平台必须利用技术手段筛查、屏蔽、举报这些投机取巧“碰瓷名人”的不法行为。监管部门也需明确侵权认定标准,降低公众人物维权成本,同时对恶意注册、仿冒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免遭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