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决策不是违规的“挡箭牌”

  “本以为发点‘辛苦费’,数额不高,况且上会研究,不会出问题。现在才知道,触碰了红线,拿什么‘掩护’都没用。”说起自己的所作所为,云南省武定县某部门相关负责人杨某某后悔万分。(5月20日《人民日报》)

  集体研究决定为职工“发放劳保用品”;集体决策为班子成员每人购买一部新手机……类似这些荒唐透顶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居然不止一次上演。集体决策既是民主集中制的明确要求,又是集思广益、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还能有效预防腐败。然而,少数单位居然把违反原则、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情提交会议研究表决,俨然把集体决策当成了违规的“挡箭牌”。

  通常情况下,会议集体研究事项的范围非常严格。《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必须遵循的原则,如:“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事实上,哪些事项需要提交会议进行集体决策,哪些不需要,哪些事项根本不能提交会议集体研究,不仅党委工作条例、支部工作条例规定得非常明确,许多地方、单位的议事规则、规章制度也作出了更严格的规范。也许,不同单位规定集体决策事项的范围有差别,但应当都有一个基本的共同点,即:违反党纪党规、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不能作为会议议题进行集体研究,即使个别部门提交这样的议题,会议承办部门或者会议主持人都应当依纪依法予以“过滤”。

  可是,个别领导干部出于一己私利、小团体利益或者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对会议议题未严格把关,甚至授意相关部门提交会议集体研究,以用程序正规掩盖内容违规。对于有些班子的成员来说,类似议题提交会议研究,本该极力反对,但却默不作声,甚至还高唱赞歌。其实,多数情况下,不是领导干部缺乏党建业务知识,混淆议事规则,把不该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准许提交,而是故意“操作”的结果,误认为集体研究可以包括任何事情,既然集体研究就可以“集体担责”,以此达到规避个人责任的目的。进一步来讲,借集体决策之名行违规之实的领导干部不是不懂规矩,而是想借规矩之名凌驾于规矩和纪律之上,从而达到对抗规矩或者逃避纪律追究的目的。

  分析其中原因固然有很多,但规章制度缺乏执行力、集体领导形同虚设恐怕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比如:少数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力“跟着主要领导的感觉走”,主要领导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或者不高兴的就不执行,或者像变戏法一样在执行上搞变通、打折扣。再如,个别单位主要领导独断专行、飞扬跋扈,花钱“一支笔”、用人“一句话”、决策“一言堂”,民主集中制原则形同虚设,其他班子成员只剩下“鼓掌”或者“同意”的“必要程序”。

  牵牛要牵牛鼻子。预防类似问题发生,既需要抓好主要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还需要强化规章制度的执行力,才能标本兼治,彻底铲除这些问题滋生的土壤。

  抓好“关键少数”。主要领导干部是单位领导班子的“班长”,所以,抓好“关键少数”,既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避免责任空转,又要加强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检查,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对心存侥幸者形成有效震慑,令其不敢越雷池半步。

  抓好贯彻执行。一个行动胜过一打纲领。既要编织更加严密的笼子,又要给纪律高压线通上电,使个别领导干部的“小算盘”不能得逞。同时,对于违纪违规者严厉查处,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坚持一把尺子量长短,坚决杜绝“下不为例”,使其从“不敢”逐渐转变成“不想”。

  集体决策不是违规的“挡箭牌”,一些违规事项看似集体决策,法不责众,其实,损害的不仅是个人的声誉和前途,更是领导班子的形象乃至党的形象。出水才看两腿泥。也许假借“集体决策”之名行违规之实能蒙蔽一时、逃避一时,但决不会长久,到头来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