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为做好金融机构有关监管制度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衔接,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有关规章作出适应性修改。
《决定》修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设置监事会的规定,明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不再设置监事会。该修改与新修订的公司法保持一致,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继续保留监事会履行职责或者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可参照2024年12月发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事会设置等执行。
关于关联交易审议要求方面,《决定》根据公司法最新要求,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作相应修订,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关联方,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
同时,《决定》明确涉及活期存款、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银行保险机构和其他法人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情形的,可继续沿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有关免予审议的规定。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购买所任职机构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如一般性存款、购买理财、商业保险等,且单笔及累计交易金额均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可以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对此类交易统一作出决议,免予逐笔审议。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具体范围,由银行保险机构结合自身业务实际确定。
此外,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新增条款中的“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决定》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结合业务实际,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把握,将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关联关系纳入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