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为市场注入更大活力

  将市场准入各环节“放在阳光下”,是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基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助于规范市场准入管理行为,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新修订的《负面清单》事项数量由2022年版的117项缩减至106项,市场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宽。

  《负面清单》事项数量和管理措施再次“瘦身”,一大批行业准入限制得以放宽,与近年来我国市场准入和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保持一致,向市场释放出积极信号,彰显了政府持续降低企业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监管模式、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心。

  将市场准入各环节“放在阳光下”,是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基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本质上是一种“非禁即入”的管理模式,是一种市场准入的“国标”。有了负面清单,市场准入就有了清晰的导航图,市场主体对哪些领域禁止进入、哪些领域需要许可、哪些领域需要备案、哪些领域可以自由进入等问题一目了然、心中有数。《负面清单》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针对许可准入事项公开法律法规依据、技术标准、许可要求、办理时限,制定市场准入服务规则,厘清了市场准入“放”与“管”的边界,可以实现透明准入,消除市场准入的模糊地带、灰色地带,打破市场准入的“玻璃门”“弹簧门”等壁垒,有助于规范市场准入管理行为,明确市场主体的准入预期,降低市场主体的准入负担,提升市场准入效率,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负面清单》完善了“全国一张清单”的管理要求,强化了“全国一张清单”的权威性,明确产业、投资、互联网、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各类按要求编制的全国层面准入类清单目录,全部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删除了一批全国性措施,取消了一批地方性措施,为打通区域间市场壁垒,实现全国统一的准入方式,创造了更宽松、更公平的监管条件。

  市场主体登记是落实《负面清单》的关键步骤。《负面清单》要求统筹衔接“证”“照”管理,统一各类经营主体登记,推动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上的管理措施相衔接。这一要求指明了市场主体登记的方向,可以有效保障市场主体登记与负面清单的一致性,进一步促进清单的实施。

  《负面清单》在“放”的同时,也展现出“严”的一面。比如,重要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范围从10大类调整为14大类27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核发(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和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相关审批被纳入清单,体现了“该放的放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的辩证思维,有助于规范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的市场准入行为,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兜牢安全底线。同时,“放”不等于放任不管。《负面清单》要求“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进入行为,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实施准入后监管,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有助于实现管理资源的科学配置、精准配置,提升市场准入的规范性和市场经营的规范性,既能给企业松绑,又能维护市场秩序,从而实现激发市场活力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有机统一。

  值得关注的是,《负面清单》明确境内外经营主体在中国境内开展投资经营,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各项规定,落实国民待遇要求。在市场准入环节给予境外经营主体国民待遇,对于持续扩大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吸引外资具有积极意义。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负面清单》落实情况的监督,重点清理违规增设行政许可、以备案名义变相设立许可、违规使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等不当监管行为,确保《负面清单》真正落地生根,取得最好的政策效果和市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