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法律教育之维

  秦汉时期在以吏为师、以法为教思想影响下,国家十分重视对百姓和官吏的法律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进行推动。


  通过字书与辞书开展法律教育活动

  秦汉时期,法律教育通过一般性的字书与辞书开展,具有广阔意义上的普及性。

  从字书角度言,秦汉时期主要通过课本向学生传递当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动,用简明生动的语言向学生群体传播法律知识,实现法律教育从娃娃抓起的理想。

  汉代的小学用书《急就篇》《仓颉篇》等都用生动的语言描绘了当时的立法和司法活动状况。《急就篇》是汉代的启蒙教育用书。书中用最简洁的语言介绍了各种自然之物,同时介绍法律知识。《急就篇》讲道:皋陶造狱法律存,诛罚诈伪劾罪人。阐述了法律的起源和目的,指出法律由舜帝时期的司法官员皋陶创建,法律的目的是打击犯罪。同时描述了司法机关的职责:廷尉正监承古先,总领烦乱决疑文。变斗杀伤捕伍邻,亭长游徼共杂诊。《急就篇》指出,廷尉作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主官具有审理疑难案件的职能;亭长、游徼则有处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职权。《急就篇》描述了司法审判活动过程:辞穷情得具狱坚,籍受证验记问年,闾里乡县趣辟论。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官员要到地方乡里调查案情,查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犯罪行为得以定性。

  汉代小学字书用浅显生动的语言描述了汉代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对于普及法律知识发挥了重要作用。除小学字书《急就篇》外。汉代尚有《释名》《尔雅》《说文解字》等辞书通过注释法律文字的方式向百姓宣传法律知识。


  官府宣讲法律知识

  秦汉时期,官府通过两种途径宣讲法律知识。

  一方面,在中央和地方,设立讲读法律的机构和官职。秦时,“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这里的“法官”主要是指负责管理法律典籍,掌握并宣讲成文法令的官吏,是辅助性的技术官吏。老百姓不懂法需要问法官,其他官吏遇到法律问题也要咨询法官,法官成为“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官吏和百姓“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秦国通过法官推广和宣讲法律,最大限度发挥法律的权威性和可预见性,“令万民无陷于险危”,打破了贵族阶层“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律神秘主义,推动了秦国的社会进步。

  此外,人们可以前往官府设立的其他学习机构学习法律知识。汉代中央与地方都设有宣讲法律的机构,汉代丞相府中也设有专门机构从事法律教育活动。史料载严延年“少学律令丞相府”,汉代王禁“少学法律于长安,为廷尉史”。秦汉时期,人们可以前往官府设立的学习机构学习法律知识,这使法律知识得以传播,法学教育得以推广。

  另一方面,秦汉时期官府通过发布公告宣讲法律知识、开展法律教育是一种常态化活动。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为吏之道》是官府宣讲法律的明证。

  《语书》是秦代南郡郡守腾颁发给本郡各县道的一篇文告,用以宣讲法律。在《语书》中,官府向百姓和官吏两个群体宣讲法律,强调守法、执法的重要性。《语书》谈到百姓不了解法律规定的危害:“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废)主之明法殹(也),而长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于邦,不便于民”。尽管法律规范已经完备,但是官吏百姓不知其规定而致法律规范成为一纸空文,这种情况导致邪恶的风气流行乡里,没有守法的环境是有害于国家、有害于百姓的,因此,有必要公布法律,向百姓、官吏宣讲法律。《语书》强调百姓了解法律规定的重要性:“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歫)于罪”。向百姓公布法律的目的是让官吏百姓了解法律规定,从而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语书》特别强调官吏明习法律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评价官吏优劣的标准。“凡良吏明律令,事无不能殹(也)”。认为良吏因为懂法才能守法,真正做到廉洁公正,辅佐上级,弃私行公。而恶吏则刚好相反:“恶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絜(洁),毋(无)以佐上……毋(无)公端之心”。恶吏不明习法律,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导致不廉洁,无法辅佐上级,常常弃公行私。


  人们自主学习法律知识

  秦汉时期,官吏和百姓通过多种途径自主学习法律知识。

  一方面,家学兴盛。两汉时期,伴随着律学世家的出现,世代为律学研究成为风气,从父为学也成为许多少学律令者的自发选择。汉宣帝时期的廷尉于定国跟随父亲学习法律,“定国少学法于父”;东汉鲍昱跟随父亲鲍永学习律学,“昱字文泉,少传父学”;东汉廷尉郭躬跟随父亲郭弘学习法律,“躬少传父业”。两汉时期,从父为学的做法,推动了法律教育在家庭内部的世代传递,家学的兴盛,也为汉代社会法律教育活动的兴盛提供了平台。

  另一方面,从师为学成为风尚。汉代著名的司法官员,特别是廷尉,常常利用业余时间,招收弟子,传播法律知识,学生人数常达数百人,甚至数千人,极大地推动法律教育向纵深发展,为培养两汉时期的律学家作出了贡献。史料载,郭躬常常招收学生传播法律知识,“讲授徒众常数百人”;东汉晚期的廷尉,著名学者钟皓“以诗律教授门徒千余人”;司法官员樊鯈“教授门徒前后三千余人”。两汉时期,从师为学作为法律知识的传播渠道甚为流行。

  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全民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秦汉时期的法律学习手段对于今天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有着深刻启示,把这方面的工作研究好,对于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