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梗阻”环节让从业禁止真“禁止”

  2025年2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魏某某案引发关注。该案中,曾因猥亵儿童罪获刑的魏某某,刑满释放后多次违反从业禁止判决,非法开办未成年人校外辅导班。检察机关立足监督、主动履职,通过深入理解刑法相关条款蕴含的法治精神,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成为泰州市首例违反从业禁止规定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的案件,为提升从业禁止制度刚性提供实践样本。

  从业禁止制度,是法院对于实施特定犯罪被判处刑罚人员,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以预防其再犯罪的法律措施。从业禁止并不是新生事物,早在10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从业禁止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引入刑法体系,明确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这一制度最早应用于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是在2016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利用教师身份强制猥亵学生案件时,为阻断该教师利用职业便利再次实施犯罪,探索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实施从业禁止规定,向法院提出从业禁止量刑建议,办理了全国首例未保领域从业禁止案件,使该项制度发挥威慑力。2021年,从业禁止制度正式写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使从业禁止制度成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一项特殊制度。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作为对特定职业犯罪分子的特殊预防,从业禁止制度只有得到有效执行,才能防止该群体再次犯罪,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火墙”的目的。然而,在该制度落地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主体尚不明确、相应处罚条款缺失、行为人违反从业禁止判决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何衔接等问题,从业禁止制度执行过程仍存在“梗阻”。

  泰州魏某某案就暴露出目前从业禁止制度有效执行面临的现实困境——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二款明确了公安机关对违反从业禁止行为的处罚权,但由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将违反从业禁止规定纳入处罚范围,使执法部门陷入“有责无权”的困境,当刑满释放人员违反从业禁止判决重操旧业从事地下教辅工作时,最终由行政执法机关依照其无照经营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其违反从业禁止判决问题一般仅作训诫处理。

  未成年人保护不应止于法庭上的庄严宣判,更需要制度执行环节的落地落实。为了使从业禁止制度真正成为隔绝犯罪的“高压线”,首先应从立法层面填补行刑衔接空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时明确违反从业禁止判决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使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相衔接,让公安机关在面临违法行为时有法可依,能够及时干预并有效震慑违法分子,避免严重侵害后果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同时,在刑法层面,在司法解释将违反从业禁止行为纳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的基础上,立法明确违法人员在被行政处罚后,依旧继续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行业,司法机关可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增强从业禁止制度刚性。在执法层面,建立全国从业禁止人员信息库,打破不同机关间的“数据壁垒”,使相关部门形成联动力量,共同追踪所涉人员工作动态,确保从业禁止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从泰州魏某某案的破冰实践,到破解从业禁止判决有效落实的执行困境,依赖于立法、司法、执法环节的系统推进和持续发力。期待从业禁止制度打通“梗阻”环节,在法治轨道上释放其应有的制度效能,真正成为守护未成年人的“法治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