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宠物遭遇性别反转被三倍索赔

法院判决构成消费欺诈 


  买家网购雌性麝香龟,收到后未发现健康状况异常,于3天后在二手网购平台确认收货。想不到,卖家发来的却是雄性麝香龟。近年来,伴随着网购的日益发达,网购宠物也日渐增多,网购宠物的“套路”也不断增多,特别是网购宠物后发现“货不对板”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近日,广西南宁邕宁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母龟”变“公龟”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买家认为卖家消费欺诈,因此主张“退一赔三”,那么,人民法院会如何判决?


  网购雌性麝香龟变雄性

  因小巧的体型和耐养的特性,麝香龟不但是入门养龟人的理想选择,也深受新手养龟爱好者的喜爱。2024年4月,喜欢养龟的南宁市民刘超(化名)在浏览某二手网购平台时,发现一个账户在出售各种宠物龟的同时,还分享养龟的乐趣和知识。刘超购买了商品信息为“窄桥母11+蛋龟”的窄桥麝香龟1只,并向账户使用人王祥(化名)支付了购买价款7550元。

  很快,刘超就收到了王祥邮寄的窄桥麝香龟1只。收到货后,刘超对麝香龟的外观进行了简单检查,未发现健康状况异常后,于3天后在二手网购平台确认收货。随后,刘超向“龟友”们分享了自己购买的麝香龟,并邀请“龟友”们来观赏,同时还告诉“龟友”们,待自己的麝香龟产蛋后,孵化出小麝香龟送给他们。但一个资深“龟友”看了刘超购买的麝香龟后,说他买的麝香龟从尾巴和腹部来看,分明是一只雄性麝香龟。

  按照“龟友”传授的知识,经辨认,刘超发现所买的麝香龟的确为雄性,并立刻通过网购平台向王祥反映并要求退款。但王祥却回复:“这个一旦签收,就无法退货,更何况我已经给了你3天的考察期,是在你确认无误后,我才收款的,另外,我也不知道它是雄性的……”刘超则说:“3天的考察期只是考察麝香龟的健康状况,我根本就没有想到,你描述的麝香龟性别是假的。”为此,刘超多次与王祥沟通,要求退货退款,王祥执意拒绝。

  2024年4月15日,刘超委托南宁某宠物医院对窄桥麝香龟进行检查后,宠物医院出具电子病历,载明该麝香龟性别为雄性。随后,刘超以“麝香龟性别虚假的商品描述构成欺诈”为由,将王祥诉至邕宁区法院,请求判令王祥返还购物款7550元,并赔偿购物款三倍的损失2.2万余元。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刘超起诉后,邕宁区法院依法通知了王祥,但王祥在收到起诉书后未作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对此,法院依法作缺席审理。邕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祥发布信息称案涉窄桥麝香龟为雌龟,刘超确信后下单购买,但刘超收到的窄桥麝香龟却为雄龟,王祥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刘超有权请求予以撤销购买案涉窄桥麝香龟的民事法律行为,法院对刘超的主张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王祥应将货款7550元返还刘超,而因刘超购买案涉窄桥麝香龟的行为被撤销,刘超亦应将案涉窄桥麝香龟返还王祥,返还需支出的费用由王祥负担。

  王祥在二手网购平台销售各类乌龟,属于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销售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王祥存在欺诈行为,刘超主张王祥赔偿货款的三倍即2.2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邕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祥向刘超返还货款7550元,刘超收到货款7550元后10日内将其购买的案涉窄桥麝香龟返还王祥(返还需支出的费用由王祥负担);王祥向刘超支付赔偿款2.2万余元。

  法院判决后,王祥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网购宠物易产生矛盾纠纷

  记者发现,近年来,很多消费者都是通过网购形式购买宠物,刘超网购麝香龟遭遇“变性”的案例并非个例。例如,2024年3月,广东省佛山市的李女士花1300元在网购平台的某宠物店购买一只雄性比熊犬,网购时,李女士通过视频确认犬只并约定质保期为24小时。次日,李女士发现收到的犬只为雌性,但多次与宠物店沟通无果。4天后,宠物狗经医院诊断患有犬瘟,医治无效后死亡。李女士遂将宠物店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运费、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补偿费,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宠物店未按约定向李女士交付犬只,且隐瞒了犬只未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真实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宠物店应当承担购物价款三倍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李女士损失3900元。此外,宠物店的欺诈行为造成李女士财产损害,故李女士主张宠物店退还货款1300元和赔偿运费280元合理合法,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云霖表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因宠物交易、托管、医治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也随之增多。特别是在网上购买宠物时,消费者因为时空局限等因素,可能无法直观全面地了解宠物品种、性别、健康等状况,买卖双方更容易产生矛盾纠纷。因此,消费者在网购宠物时,首先要尽可能选择正规合法、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商家购买,必要时可要求卖家出具宠物健康报告,而且交易应通过平台进行,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可通过平台进行维权;其次,消费者网购宠物后,还要保存好各类交易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交易相关的支付凭证、物流信息、票据、聊天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时,经营者在销售宠物时给消费者提供虚假的视频,对重要事实作出虚假陈述,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如果在购买宠物时遭遇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撤销交易。另外,对商家而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也在日趋加强,商家更要诚信经营,加强合规意识、风险意识,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李云霖还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宠物健康保障、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例如,要求商家提供详细的健康报告和疫苗接种记录,并建立宠物来源的追溯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