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法律如何兼顾法理情,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是一个永恒的课题。最近发生在上海的一起民事赔偿诉讼,让我们看到在冰冷的法条之外,还有人性的光辉与社会的担当。
据报道,2023年8月,G40沪陕高速上,旅游大巴司机臧师傅在生命最后的清醒时刻,用三十秒完成了一次堪称奇迹的紧急停车,将载有52名乘客的车辆安全停靠在应急车道,自己却因脑干出血昏迷至今。随后,臧师傅的家人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臧师傅危急时刻显担当,让人肃然起敬,但其因病昏迷,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因此未获得支持,原告一家人遂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如果仅从法律条文来看,区人社局的认定确实符合规定,但是却引发了社会对“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强烈共情。在公众眼中,臧师傅危急时刻的英勇之举,无疑是值得肯定的,如果无法得到工伤认定,从情理上讲难免会让人们心中产生疑惑。
面对这一复杂案件,浦东法院没有局限于对法条的机械套用,而是秉持“法理情统一”的原则,从公共伦理与社会价值的高度重新审视案件。一方面,向家属明确阐释工伤认定的法律界限,防止陷入“按闹分配”的不良局面;另一方面,通过联合宝山法院与涉事企业、人社部门的多轮协商,引导各方认识到臧师傅壮举的社会安全价值。最终,旅游大巴公司基于人道主义原则提供数十万元补偿,此举虽非法律意义上的赔偿,却成为平衡各方诉求的关键支点,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通过调解机制开辟出一条“制度外救济”通道。
臧师傅的遭遇绝非孤例。类似事件反复叩问着:现代社会如何构建对“逆行者”的系统性保护?驾驶员、急救人员等高风险职业,是否应探索建立“职业关联性疾病推定”制度?对于因履职过程中超负荷工作诱发的疾病,能否设置更科学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
更深层而言,此案呼唤建立多元化的社会补偿体系。企业作为风险受益方,应通过补充商业保险、设立专项救助基金等方式履行社会责任;政府部门可探索“好人条款”立法,对臧师傅这类具有正能量的行为给予国家层面奖励;民间慈善力量亦需完善定向援助机制。唯有形成“法律兜底+企业责任+社会共济”的多维度保障网,才能避免让英雄独自承担时代交给他们的重负。
在自媒体时代,臧师傅的故事引发了网民的广泛共鸣。法院调解中对“社会责任感”的强调,人社局对调解的支持,以及企业的经济补偿,共同构成了一次社会价值的校准,证明规则与人性可以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和谐共生。
这场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悲剧,最终成为了检验社会文明程度的试金石。当我们谈论臧师傅时,其实是在追问:现代社会的制度设计,能否为那些在关键时刻选择“利他”的普通人提供坚实的保障?那数十万元补偿金给出了答案,它不仅是企业的人道主义关怀,更象征着社会对“善行”的庄严承诺:你的付出,值得被看见、被铭记、被守护,这就是法律与人性共同书写的正义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