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

  本报讯(记者王蓉)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并于2025年2月13日起施行。

  伴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深化外币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的推进,自2015年5月以后外币存贷款利率全部市场化,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对外公布统一的外币存贷款利率。各地法院审判实践中对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不一致,不利于裁判尺度的统一,亟须加以规范。为此,《批复》专门对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作出规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介绍,对外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批复》分为当事人有约定和无约定两种情形。当事人事先约定了逾期利率的计算标准或者事后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按照当事人约定来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由于涉外民商事纠纷可能适用不同的准据法,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逾期付款利息有不同的规定,不少国家有最高利率的限制,因此《批复》第一条在按当事人约定处理的基础上,规定了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标准如果超过案涉纠纷适用的准据法规定之上限的,对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计算标准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批复》分别对美元、欧元、英镑等常见外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确定了适用的利率标准;对于其他外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则规定可以参考相关国家中央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该币种基准利率予以确定。

  据介绍,在选择外币币种逾期付款利息的适用利率标准时,主要考虑了利率标准的权威性、适用广泛性、执行便利性等因素。由于外币币种较多,无法一一列举,对于没有明确提及的外币,《批复》明确其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可以参考相关国家中央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该币种基准利率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涉外审判实践的需要,与相关外币利率主管部门定期联系,适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网站上公布查询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