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共治格局中环境私主体治理的法理与实践
多方共治格局中环境私主体治理的法理与实践
——《私主体治理与环境法治的新发展》评介
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之中,以社会组织、标准化机构、专家委员会、社区、市场主体等为主要代表的私主体,已成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私主体治理的兴起,补齐了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的短板,也推动了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杜辉教授在“治理与环境法治”领域深耕多年,继专著《环境公共治理与环境法的更新》之后,其最新力作《私主体治理与环境法治的新发展》一书,以宏大远瞻的阐释框架、兼容并蓄的研究方法、富有哲学思辨的逻辑延展,系统回应了环境私主体治理如何法治化这一重要问题。
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与环境法治发展同向同行
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深化,法治发展如何适应生态环境治理格局变迁的新挑战与新需求,成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命题。正如该书所述,“共治的复杂性不断挑战法律的刚性和程式主义法治观的动态适应性”,由此不可避免的是,“共治规则的多元化将加剧治理的实用主义倾向与法治的形式理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法治发展对治理转型的不适应、不同频。不同于管制模式下法治发展以权力的合法合理高效运行以及职权的最优化配置为焦点,在多方共治格局下,法治需要围绕“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供给一整套组织规则、行为规则、程序规则和责任规则。
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如何赋予多元主体更多的参与权利,设计共治机制并共担治理责任,培育全体民众的自觉行动能力,配置必要的技术工具、信息工具和制度工具,构建“政府—市场—社会”皆强的稳态结构,都需要在环境法治发展的逻辑中寻找答案。
私主体治理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
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环境法治建设有着本质的、共生的联结关系。人们在探索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进程中,常常陷入两种误区:一是对政府管制的过度依赖,二是对科学技术的极端迷思。前者往往受制于行政成本过高或效率过低,而后者则容易滑入不确定性的陷阱或共识鸿沟。为此,该书提出将环境私主体治理作为弥补政府机制和科学逻辑的重要补充,纳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之中,塑造公益私益融汇、公法私法融合的规范共同体。为了达成这一目标,该书创新性地提出了环境私主体治理的三项原则,即基于利益相关度的治理事权分配次序的辅助原则、政府与私主体的合作原则和以目标为导向的效率原则。
在这些原则导引下,该书详细论证了私主体的出场逻辑:在政府规制权之外或者在与政府合作的领域内,应用相关知识或者采用多元规范,塑造相应的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开展生态环境治理。对此,该书提出了私主体是“四位一体的要素组合”。
同时,该书直接指出了私主体治理可能遭遇的法治疑虑。一是私主体在权衡多元利益后采取的治理行为是否有足够的正当性。二是私主体可能因利益游说而牺牲公共利益。三是私主体治理能力不断增强,治理结构日渐稳定,可能会成为类似于政府的新的权威形态。四是私主体内部建设如何实现规范化和建制化。在后续的论证中,该书借用公私协力体系的建设逐一回应了这些疑虑。
公私协力为环境私主体治理提供了行动方案
为了回答环境私主体治理如何在法治框架下展开,该书通过私主体“参与强度”这一维度,刻画了私主体治理的理论模型。作者认为,参与最强一端是纯粹的私主体治理,最弱一端是以政府为中心的命令控制型环境治理模式,而中间地带(受约束的私主体治理)才是私主体治理的常见形态。这种常见形态又可分为偏重公法责任的私主体治理和偏重私法责任的私主体治理。
为实现公私协力体系的制度化法治化的目标,该书提出了如下路径:一是公私协力关系下的治理权分配方案;二是将公法与私法交错适用作为治理结构的规范基础;三是创建兼顾开放性和容错性的公私衔接程序机制;四是重新审视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私主体在国家公共事务治理中应负的义务;五是国家要承担监督制裁或兜底执行的担保责任。
通过私主体治理的法治化拓展环境法治发展的新篇章
该书通过创新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合作关系,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政策创新、强化责任机制、增强市场机制的嵌入性和动员社会力量,系统阐释了环境私主体治理的法治进路及其条件。
在这个过程中,该书提出了检验、强化公私主体与法治环境匹配度的四个要点。一是在组织上寻求“利益契合”是公私主体合作治理的着力点。二是在知识上寻求弥合政府环境规制与私主体环境治理间隙的最低限度的治理共识。三是提出了“公法的归于公法”“私法的归于私法”的适用前提。四是在制度规范之外建立公私一体遵行的高效透明的程序性机制。
由此,该书完成了将私主体治理嵌入环境法治的顶层设计,并初步搭建了环境私主体治理的制度框架。为了验证这一制度模型的可行性,还用三个范例予以具体印证。一是在私主体自我规制的维度,要求环境法对排污者和行业协会自行承担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责任作出回应。二是在私主体自主治理的维度,要求环境法对私主体的权利、治理结构、治理责任等具体建设问题作出回应。三是在公私协作维度,要求环境法为建构以契约为工具的公私协作模式,确认公私协作任务内容,提供行动方案。
《私主体治理与环境法治的新发展》一书背后的学术努力,蕴含着深厚的中国意识、理论意识、实践意识和方法意识。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在对于学术研究如何聚焦生态文明建设这一关键命题,如何将治理与法治有机融合等方面,本书堪称典范。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