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五祀卫鼎铭文管窥西周的行政诉讼

  西周是中国古代奴隶制国家的鼎盛时期。在西周时期,统治者试图通过道德教化和谨慎使用刑罚来维护社会稳定,对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发展进步产生了深远影响。五祀卫鼎铭文是了解西周中期法制的重要史料,对于深入理解西周的法律制度乃至行政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五祀卫鼎是1975年2月在陕西岐山县京当公社董家村发掘出土的青铜精品文物,记录了裘卫和邦君厉因土地征用补偿纠纷引发的诉讼及裁决、执行过程。

  铭文记述:正月上旬庚戌之日,裘卫将邦君厉诉至邢伯、伯邑父、定伯、琼伯、伯俗父等执政大臣面前。裘卫陈述道:“厉声称,因其负责恭王勤政事务,需在昭王太室东北治理两河而需占用我的田地,并承诺以五百亩田作为补偿。然而,至今尚未兑现。”执政大臣们随即质询邦君厉:“你是否打算履行补偿田地的承诺?”厉明确答复:“我确实承诺过补偿他五百亩田地。”鉴于此,邢伯等执政大臣作出裁决,并责令厉立下誓言。随后,委派司徒邑人趟、司马领人邦、司工附矩以及内史友寺刍等官员,共同前往勘查并划定应补偿给裘卫的五百亩田地。此次划界确定了四至范围:北至厉之田,东至散之田,南界毗邻厉与政父之田,西则与厉之田相接。在邦君厉出席并交付田地给裘卫的仪式上,厉的臣子叔子夙、申季、庆癸、燹表、荆人敢以及邢人倡等人随行辅佐。同时,裘卫之子者其设宴款待并赠送了礼物。为纪念此事,裘卫特制此鼎,期望卫家子孙能够万代珍视并传承此宝。此事件发生于西周共王五年。

  五祀卫鼎铭文虽然文字不多,却较为详细地记录了本起诉讼经历的告、讯、誓、履、付、飨六个环节,所呈现的内容十分丰富,从中至少能够发现以下端倪:

  本案背后反映的可能是古老的行政诉讼制度。本案系因邦君厉负责在昭王太室东北治理两河而需占用裘卫的田地,因承诺补偿却未实际兑现而引起的纠纷。邦君厉所履行的是“恭王勤政”的行政事务,而裘卫则是对被征用土地享有所有权的卿大夫等贵族阶层。本案可能系卿大夫等贵族阶层(裘卫)认为行政机关(周王统治体系)和工作人员(邦君厉)的行政行为(征地)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补偿)。

  合议庭制审判组织结构。铭文记述:正月上旬庚戌之日,裘卫将邦君厉诉至邢伯、伯邑父、定伯、琼伯、伯俗父等执政大臣面前。可以看到,审理本案的审判组织并非只有一名法官的独任庭,而是由邢伯、伯邑父、定伯、琼伯、伯俗父等执政大臣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五名官吏共同审理案件,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判断,并最终作出裁决。这一审判组织结构同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的规定具有相似性。

  “两造具备”的庭审模式。西周时期的诉讼要求原告被告同时到庭,接受询问,法官要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还要听取被告的辩解,必要时还要听取证人证言。在裘卫诉邦君厉的这起案件中,原告被告均同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的情形符合西周“两造具备,坐地对质”的庭审模式。西周时期的审判重视口供,会运用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还总结了一套“以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法,通过察言观色的方式,判断当事人言词的真伪。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占卜”和“盟诅”方式判断事实真伪。由于本案事实并无争议,在当事人双方陈述并无分歧的情况下,并未采用“占卜”和“盟诅”方式,而是直接采信了双方的言辞证据,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符合“以事实为依据”的现代法治精神。

  审执合一的司法执行体系。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并无独立设置的执行机构,裁决的执行是由法庭委派官吏监督完成。当然执行方式较为特殊,共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是被告立誓。责令厉立下承诺执行裁决的誓言。第二步是监督执行。委派司徒邑人趟、司马领人邦、司工附矩以及内史友寺刍等官员,共同前往勘查并完成土地移转。第三步是设宴款待并赠送礼物。裘卫之子者其设宴款待并赠送了礼物。第四步是制鼎纪念。裘卫特制此鼎,期望卫家子孙能够万代珍视并传承此宝。

  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根据铭文记述:作为周王官吏的邢伯、伯邑父、定伯、琼伯、伯俗父等执政大臣在案件的审理中,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判断,在查明邦君厉负责在昭王太室东北治理两河而需占用裘卫的田地,并承诺进行补偿而实际上并未兑现承诺的情况下,作出裁决完全支持了裘卫的请求,要求立誓兑现承诺,并委派司徒邑人趟等官员,前往勘查并完成土地移转。在此期间,没有任何偏袒邦君厉的行为,所作裁决可谓公平公正。

  五祀卫鼎铭文不仅记录了该案的起诉、审判和执行的全部过程,展示了西周法治的文明和进步,还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西周时期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和土地纠纷解决机制,呈现了当时社会经济和土地制度的有关情况。所述土地纠纷处理过程,显示了土地所有权在贵族阶层中的实际转移情况及王朝官员的审理纠纷情况。这为研究西周社会的法律体系、土地制度变迁以及贵族阶层的社会地位提供了珍贵的一手资料,对历史学和法学研究均具有极高的价值。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