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关于矛盾纠纷治理的意蕴及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有着丰富的关于矛盾纠纷治理的经验和得失。探寻中国传统法律渊源,充分汲取其中的精髓要义,对于当今的矛盾纠纷治理具有重要的镜鉴意义。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传统纠纷化解之精神内核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是儒家的民本思想。首先,中国历代的思想家、政治家都十分明晰民众对于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作用,司法亦要以民众利益为重要考虑因素。《尚书》中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是早期民本思想的典型表述;及至战国时期,孟子提出“民贵君轻”之说,民本思想基本成型。在立法方面,传统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亦反映了民本思想。如在土地制度方面,从北魏到唐前期实行的均田制,其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农民有一定的土地,维持农民的生计。均田制规定了不同身份的人可以获得不同数量的土地,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它体现了统治者在立法时考虑到农民这一庞大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在司法程序的某些方面也折射着民本理念,如古代的直诉制度,包括击登闻鼓、上表申诉等方式,给予民众直接向最高统治者申诉冤屈的机会。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常规司法程序的限制,为民众提供了一条维护自身权益的特殊通道。再如古代司法官员在审判案件时,要求“明德慎罚”,注重约法省刑,不得一味用肉刑。

  中国古代法医检验方法相对发达,民本思想在其中起到了推动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出于对百姓利益的考虑,准确地查明案情至关重要。当发生涉及人身伤害等案件时,为了保障当事人(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益,司法官员需要科学准确地判断案件事实。法医检验方法的发展能够帮助司法官员更好地做到这一点。例如,南宋宋慈所著的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就是在民本思想的影响下,将法医学的相关实践经验编著成书。


  “郡县治,天下安”——传统纠纷化解之多元建构

  “郡县治,天下安”。基层社会治理向来是历朝历代的“国之大计”,关乎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荀子·君道》载:“隆礼至法则国有常,尚贤使能则民知方,纂论公察则民不疑,赏免罚偷则民不怠,兼听齐明则天下归之。然后,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则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古代基层社会治理,以地缘和血缘关系为基础,将官方管控和地方自治相结合,强调治理是官方与社会的合作、协同,强调发挥社会自身的作用。传统的宗族组织、乡里组织、社会组织兼具血缘、亲缘、地缘和业缘属性,同时又是文化组织、公益组织和公共事务管理组织,宗族组织及经济组织,因此,这些组织具有多重属性和多项职能。其多重性和综合性使得各组织在进行社会治理时能够充分运用各层面的力量,调动一切有形无形资源,实现综合治理。

  具体到宗族组织,宗族族长、房长、家长的一项基本职责就是解决族内外纠纷。族规家法是宗族组织化解纠纷的主要依据。各宗族根据儒家伦理道德、当地风俗习惯等制定出详细的族规。这些族规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财产继承、婚姻关系、邻里相处等。在古代徽州地区,宗族组织对基层社会的管理和纠纷化解起到了重要作用。当族人之间发生纠纷时,首先会依据族规进行调解。如果纠纷较为复杂,宗族会组织专门的“合议”,邀请族中德高望重的长辈、士绅等共同参与讨论和裁决。例如,在一些土地买卖、房屋租赁等经济纠纷中,宗族会根据契约和当地的习惯、族规等进行调解,维护交易的公平和族人的利益。徽州歙县汪氏宗族规定:“两族支派虽分,本源则一,毋以一言一事则生嫌隙。凡有事,静俟尊长议论已毕,然后参酌可否,务期合理,毋得各执己见。”强调族中的纠纷应该以族内解决为主,不准擅自告官。

  具体到乡里组织,乡里组织的“听讼”在各类地缘社会组织的解纷活动中处于基础地位。与宗族组织类似,乡里组织的治理亦需要规则,即乡规民约。乡里的治安、用水、公共设施建设等都会规定在乡规民约内,以便治理有据。古代通过乡里组织进行社会治理,被认为是善治之基。

  具体到社会组织,古代社会组织同时也是公益性组织,具有救济功能。对于红白喜事等,给予非物质性帮扶。但对于违规行为,也会加以惩处,要求成员在享受福利的同时自觉接受约束和处罚。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传统纠纷化解之教化治理

  中国传统历来重视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儒家强调德治,孔子主张“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通过设立三老(古代掌教化的乡官)来负责教化,宣扬儒家的道德规范,同时依靠法律来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实现了法治与德治的初步结合。《唐律疏议》在制定过程中融入了许多儒家的道德理念。例如,在亲属相犯的规定中,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不同的刑罚,体现了儒家的“亲亲”原则。而德又和礼有重要的联系。《左传》有言:“礼乐,德之则也。”《礼记·乐记》有言:“德者,性之端也;乐者,德之华也。”隆礼重法中的礼和法不是简单的二元分置,不同的统治者对礼和法的侧重有所不同,礼和法的互动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长期现象。古代思想家普遍认为,立法的目的是让善良的人发扬美德,乐于接受国家的政令,让邪恶的人畏惧违反法律的后果而反思自己的恶行,制定法律并非要发现人们的罪恶,而是为了堵塞罪恶之源,达到“一人伏正罪而万家蒙乎福”的效果。因此要表彰有德行的人,严惩恶人。

  当代法律与司法制度与古代中国体系有明显差异,我们要在现有的制度与框架基础上,加强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有效甄别和理性认识,汲取其中的智慧和精华,通过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助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司法实践有机融合,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文化支撑。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