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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 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是国际商事仲裁中最普遍和最复杂的问题之一。这源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强制性规定所体现的国家公权力,以及仲裁员平衡二者以作出具有可执行性裁决义务三者间的紧张关系。在国际仲裁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仲裁庭应当如何适用强制性规定,尚缺乏统一做法和理论共识,但强制性规定普遍存在于合同准据法、仲裁地法及除二者之外的第三国法律中,并直接威胁仲裁的效力,必须予以关注。我国法律欠缺对仲裁实体法律适用的详细规定,各仲裁机构对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规则差异较大。法律适用规则上欠缺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不利于当事人选择中国仲裁,也与我国当前大力发展国际仲裁事业的总体要求脱节。建议从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性出发,参考国际仲裁实践和理论,不直接在《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中体现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而由仲裁庭在裁量范围内斟酌决定强制性规定的适用。

  ——摘自《中国法学》2024年第6期高薇著《国际商事仲裁强制性规定适用问题研究》


关键词:国际商事争端 涉外民事诉讼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我国设立了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的国际商事法庭。两个层次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无疑为“一带一路”建设中不断涌现的涉外商事争端提供了新的制度性公共产品。然而,相对于前者,后者的制度设计尚存在诸多问题。地方国际商事法庭专属制度供给缺失,尤其是现行涉外民事诉讼制度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存在较多掣肘之处,不能满足地方国际商事法庭解决争端的需要。可以适当借鉴以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为代表的域外经验,结合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及我国实际情况,调整部分涉外民事诉讼理念,完善涉外民事诉讼制度,创新与地方国际商事法庭相适应的专属制度,优化地方国际商事法庭的外部环境,进一步增强其灵活性和开放性,提升我国的国际司法形象,保障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发挥应有功能。

  ——摘自《现代法学》2024年第6期孔庆江著《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制度设计:挑战与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