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了给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近年来,我国不断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进一步落实落细,以法治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今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坚实的法治保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必须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年来,我国在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矛盾纠纷源头预防等方面成效显著,但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科学立法稳定民营企业经济发展预期

  科学立法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以《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契机,深入了解民营企业的迫切需求,加大地方性法律、法规立法的力度。在立法上,以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指导,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公平竞争、平等进入的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加快修改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条款。借助法治督察、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日常监督职责等方式对不符合、制约、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条款进行修改。加大人大主导作用,强化民营企业在修改地方性法律、法规上的引导,统筹规划,打破制度上的障碍,解决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及时废除不平等对待企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涉及的不平等对待企业的内容及时予以废除,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定、步骤完成清理工作,并及时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网站予以公布。对未完成清理工作或者没有及时公布的情况予以纠正、通报或者要求改正。


  规范执法提振民营企业家对经济发展的信心

  规范行政裁量基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执法的裁量基准要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告知书中要按照规定载明裁量适用的情形、情节、结果、是否初犯等内容,发挥生效判例的指导作用,根据具体情况具体适用,避免出现“同案不同罚”、畸轻畸重现象。

  加大普法力度。层层推进“谁执法谁普法”,针对“可以减免优惠”或者“增强权益保障”的部分予以重点宣传,让民营企业及时了解应当如何获取政府补贴或奖励,提高民营企业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为激活民营经济活力提供法律、政策支持。

  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依法办事是对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典型案例、视频学习、交流研讨等方式,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公正司法确保涉民营经济争议妥善解决

  依法合理妥当处理涉案财产。对于违法、违规企业的涉案财产在不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下,允许企业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涉案企业在有其他有效担保时,可以不冻结流动资金或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以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严格区分企业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公司(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先以公司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不随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要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切实保护股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准确把握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严把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防范刑事执法随意介入经济纠纷。对于法律界限不清、罪与非罪不清的案件,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禁有罪推定。


  强化法律监督提升民营企业家利益保护质效

  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审查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为推动有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政策贯彻落实,必须进一步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比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法律政策的行为及时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法律制裁。

  加强涉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严惩破坏公平竞争领域的犯罪,加强涉民事生效裁判的监督。紧盯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及时总结并发布“检察护企”典型案例,增强对企业的指引和规范作用。

  加大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监督力度。严惩涉民营企业领域不作为、慢作为甚至乱作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方式释放严的信号,贯彻严的基调。对于过度执法、逐利执法、以罚代管的现象,追究相关执法人员党纪或者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中共南宁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