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保障女性就业权利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近期,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在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强化了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劳动和社会权益、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等的保障,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4日法治网)

  近年来,尽管女性职场地位有所提高,但仍有不少女性认为还未实现“男女平等”,遭受职场歧视。今年3月,某招聘平台发布的《2024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女性在职场中因性别而遭遇不公平对待的占比明显高于男性,54%的职场女性表示曾遭遇过性别歧视;求职中被问及婚育的受访女性占比为48.8%。性别歧视是就业歧视的表现形式之一,既侵犯了女性的劳动权利,更对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了阻碍。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是每个人都应该平等享受的权利。从法律角度来看,国家层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保障女性劳动者就业权利。2019年,国家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2022年10月,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诸多内容,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此外,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对妇女就业权利都作出规定。由此不难看出,职场中对女性的性别歧视、生育歧视等,是赤裸裸的侵权违法行为。然而,性别歧视乱象并未在职场中完全杜绝,一些用人单位通过修改用词规避法律风险,如将“只限男性”的直白表述,改为“更适合男性”“怀孕影响工作”等隐性门槛,对女性求职者“亮红灯”,导致女性从业难度层层升级,事业前景频频受挫。

  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有利于推动妇女更加广泛深入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提升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活力。各地有关部门则要树立责任意识,加强市场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有效治理就业歧视,保障女性就业权利。在有关法律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女性劳动者要直面职场隐性和显性歧视,敢于抵制、投诉、依法维权。用工单位要规范招聘行为,在招聘中不得施加隐性就业歧视条款。

  女性是社会的“半边天”,全社会都要为她们的就业“拆门槛”“打补丁”,构建一个更包容的就业氛围,更友好的职场环境,更平等的待遇和晋升渠道。这不仅关乎个人自我价值和家庭幸福,更关乎社会文明和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