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税收制度体系建设 提升水资源税征管质效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实施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收入归属、税收征管等税制要素作了具体规定。与前两次改革试点相比,《实施办法》具有征收范围细化,地方权限扩大、地区差异明显、征管机制完善、价税关系清晰等特点。《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历时8年的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效果明显,标志着我国在水资源税征管制度体系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历程及意义
为了节约水资源,我国采用多种措施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早在20世纪80年代,辽宁省沈阳市就率先对城市地下水开始征收水资源费,此后,部分省份陆续出台文件开征水资源费。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凸显,为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及可持续发展,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在河北省实行水资源税试点。试点实施一年后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天津、内蒙古、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宁夏和四川等9个省份。促进水资源节约、建设生态文明是水资源税改革的初衷,先期试点的10个省份在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2024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报道,以河北省为例,水资源费改税试点8年来,累计征收水资源税149.17亿元,每万元GDP用水量由2015年的70.8立方米下降到2023年的42.5立方米,降幅达40%;地下水开采量由134亿立方米下降到75亿立方米,降幅达44%。河北省内钢铁、采矿等行业不断强化用水管理,通过节水技术改造创新促进水循环,降低水资源税负。可见,水资源费改税,改变的不仅是用水量和水开采量,更重要的是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新格局。
全面实施水资源税试点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步骤,相对于前两次改革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深远。
一是进一步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大力推进生态文明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不断深化对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认识。水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其生态意义不言而喻。全面实施水资源税试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举措,彰显我国在绿色发展道路上的坚定信念。
二是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福祉安康。水资源税改革全面试点通过税收手段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更有效地调节用水需求、优化用水结构、推动节水行为,鼓励企业等社会主体节约集约用水,主动采取措施减少用水量、调整用水结构和转变用水方式,积极进行技术创新,促进绿色发展。同时,水资源税改革将激发不在征收范围内的再生水、海水及海水淡化等多个行业的市场活力,撬动经济发展的绿色动能。
三是进一步完善绿色税制体系。资源税作为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关键环节,旨在推动资源集约化利用。在资源税体系内,水资源税是重要组成部分。和过去的试点政策文件相比,《实施办法》不仅在征收对象层面有了更清晰的界定,还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用途的水资源制定了差异化的税收政策。
此外,《实施办法》在操作层面也给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从税基的确定、税率的设定到征收方式的选择等都进行了详尽阐述,为水资源税的征管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更加有力的税制支撑。
全面提升水资源税征管质效
一是充分开展征管宣传教育工作。财政、税务、水利等相关部门要全面把握《实施办法》与前两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差异,利用官方网站、媒体、社区,采用讲座、研讨会等多渠道、多形式对纳税人开展制度宣传与解读,提高纳税人知晓度和理解力。深入重点企业开展“一对一”辅导,详细解读水资源税有关政策,确保其把握制度变化。之前未纳入试点范围的省份,相关部门要做好过渡期内水资源税征管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制度认同感,为水资源税全面贯彻实施奠定良好社会基础。同时,在开展政策宣传过程中,相关部门要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出发,帮助企业算好“绿色账”和“节水账”,鼓励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降低水资源税税负,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是强化部门之间税收征管协同。岗位明确、职责清晰是部门合作的前提,可以发挥各方专业优势、实现互相配合、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因此,在水资源税征管过程中,要减少部门之间职责分配中不必要的摩擦,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财政、税务、水利等相关部门要紧密协作,确保水资源税计量、申报、缴纳、征收、服务等过程的规范化。同时,注重与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完善定期交换涉税信息机制,建立财政、税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工作交流,集中协调开展试点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建议,确保形成一体化的制度执行保障。
三是提升数字技术征管能力。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科技优化平台办税,打通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将取水计量设施与征管系统相连,在实时采集取水数据的同时及时发现并处理水资源浪费现象,提升水资源的管理效率。从纳税人取水许可、用水量到应纳税额等实行全方位监控,实现涉税信息自动预填、精准计量,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便利度和满意度。同时,采用人工智能、算法等技术为重点企业画像,通过分级分类精准定位企业需求,为重点企业提供个性化、精细化、智能化的征管服务。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水资源税征管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分析,自动识别潜在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捕捉涉税风险较大的企业,提高税务稽查的准确性和效率,降低执法成本。
四是建立健全征管反馈机制。《实施办法》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授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税收自主权,应做好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约束工作。做到对相关工作的跟踪调研、总结评价,建立科学的后续数据跟踪、效用评估体系。财政、税务、水利等部门要定期跟踪分析改革试点运行情况,评估试点效果。建立包括但不限于邮箱、热线电话、调查问卷等信息反馈渠道,确保纳税人可以及时反映问题和意见。倡导征纳双向互动沟通,针对纳税人的诉求及时响应,并通报反馈的处理情况和改进措施,推动试点制度措施落地见效。
五是适时将试点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税收法治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要求“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各部门应及时总结试点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待制定条件成熟时可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进一步增强水资源保护的法律约束力,进一步保证征收水资源税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本文为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促进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的税制协同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23ZDSC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