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销售设备源头斩断偷拍产业链

  近期,河南安阳妇幼保健院内暗藏针孔摄像头的事件引发关注。事发后,公安机关迅速行动,抓获违法行为人,并依法对其采取行政拘留。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将智能手机、运动手环等改装成偷拍设备,出售破解软件,传授偷拍技术,供客户“偷窥”隐私画面并借此牟利,已形成黑产链条,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打蛇打七寸。斩断偷拍产业链,关键要从治理网售微型摄像设备乱象抓起。

  现实生活中,网售微型隐蔽摄像头,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儿,随便打开网页输入关键词,相关商品广告琳琅满目、五花八门,价格在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有的商家公开宣传“夜视不发光、工作不亮灯”,有的还把“不亮灯、不吱声”“不易察觉”“随身走”等关键词放在商品封面图上,甚至有的商家承诺“(发货)包装保密”。看到网上刊登的这些广告,不禁让人毛骨悚然。

  从这些广告中不难看出,商家只负责销售,很少过问用户购买之后的用途,甚至有的商家还主动替买主“打掩护”。由于一些微型摄像头具有体积小、像素高、无需安装、夜视无光、超长待机等特点,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或者图谋不轨者所利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必要对商家销售设备进行严格监管。近几年,发生在宾馆的偷窥、公交地铁上的偷拍等,虽然大多数不法分子受到了应有惩处,但却给公众造成心理压力,降低人们的安全感。在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惩处的同时,还应对微型摄像头的来源“刨根问底”,如此才能形成强大震慑,铲除偷拍违法行为滋生蔓延土壤。

  对于偷拍隐私侵权相关的法律问题,诸多法律都已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经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如何惩处利用微型摄像头偷拍、偷窥等不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也有明文规定。同时,早在2014年,公安部等三部门曾发布《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一旦智能摄像头被公安机关认定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有权对生产者、销售者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网售微型摄像头不该成为“法外之地”,相关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从销售源头打击偷拍违法行为,既要坚持严“打”还要坚持严“防”。应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类似微型摄像头的研制、生产、运输、销售等。通过完善法律,强化国家对此类器材的监管,即使有人想买,也未必有人敢卖,反之亦然。如此,才能釜底抽薪,让网售微型摄像头乱象得到彻底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