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越府征补房〔2024〕19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被征收房屋:越秀区东川路白云一街6号701房

  被征收人:张钻珍,女,1969年8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白云一街6号701房。

  被征收人:张桂珍,P569499(3),住址:香港。

  被征收人:张淑珍,R350781(4),住址:香港。

  第三人:张家驹,男,1941 年12 月2 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白云一街6号701房。

  查明:本机关于2021年9月8日作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越府征房〔2021〕2号),决定征收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二号线工程烈士陵园站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轨道交通十二号线工程烈士陵园站项目,越秀区东川路白云一街6号701房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根据本机关公布的《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二号线工程烈士陵园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下称《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于2022 年3月6日前与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大东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不动产登记字号:2023登记01134157)记载:越秀区东川路白云一街6号701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58.0181 平方米(专有建筑面积52.4181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5.6000 平方米),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产权为张钻珍、张桂珍、张淑珍按份共有。现被征收房屋地址在册户籍信息户主为张家驹。

  根据广州合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合富S字〔2023〕第060610JTBB号),被征收房屋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白云一街6号701 房(建筑面积58.0181平方米)在估价时点2021年9月8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568100元(单价为人民币61500元/平方米)。

  根据广州合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合富S字〔2023〕第060619JTBB号),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悦品四街6号404房(建筑面积83.6204平方米)在估价时点2021 年9 月8 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532200元(单价为人民币54200元/平方米)。

  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大东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向本机关申请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被征收人张钻珍、张桂珍、张淑珍、第三人张家驹户,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并腾空越秀区东川路白云一街6号701房交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大东街道办事处拆除。

  二、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若被征收人选择以货币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住宅框架结构房屋单价人民币63000元/平方米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即人民币3655140.3元。若被征收人选择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为52.4181 平方米,选择荔湾区悦江上品苑小区安置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比例1:1.3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为68.14353 平方米。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悦品四街6号404房套内建筑面积为68.5380 平方米,与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相比超出0.39447 平方米。安置房套内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人民币40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产权调换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15.0824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5.6000平方米,进行产权调换所增加的公共分摊面积9.4824平方米按人民币3500元/平方米结算。

  三、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人民币30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被征收人征收奖励。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该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该奖励于被征收人迁出并腾空被征收房屋之日一次性给付。

  四、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逾期未选择的,征收补偿方式采取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悦品四街6号404房。

  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人民币5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

  六、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人民币5000元/户房屋搬迁费。

  七、《征收补偿方案》第八条第(二)项所列其他补偿费用,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发票或有效凭证后,按方案标准据实领取。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 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