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越府征补房〔2024〕17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被征收房屋:东山区(现越秀区)东川路号码:440102191505150616,于2003年12月16日死亡。

  第三人:杨军有,男,1958 年3月31 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白云二街1号302房。白云二街1号302

  产权人:杨松林(已故),男,公民身份

  查明:本机关于2021年9月8日作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越府征房〔2021〕2号),决定征收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二号线工程烈士陵园站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轨道交通十二号线工程烈士陵园站项目,东山区(现越秀区)东川路白云二街1号302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根据本机关公布的《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二号线工程烈士陵园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下称《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于2022 年3 月6日前与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大东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不动产登记字号:统585627)记载:东山区(现越秀区)东川路白云二街1 号302 为钢筋混凝土(甲石,砼)结构,专有建筑面积111.3168 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11.8886平方米,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产权为杨松林单独所有。因产权人已故,其相关权利人尚未办理、提供被征收房屋的继承登记手续或证明其继承被征收房屋的法律文书,故房屋所有权人暂不明确。现被征收房屋地址在册户籍信息户主为杨军有。

  根据广州合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合富S字〔2023〕第101625JTBB号),被征收房屋广州市东山区(现越秀区)东川路白云二街1号302(建筑面积123.2054平方米)在估价时点2021年9月8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7529082元(单价为人民币61110元/平方米)。

  根据广州合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合富S字〔2023〕第101607JTBB号),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悦品四街6号403 房(建筑面积93.1533 平方米)在估价时点2021 年9月8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086170元(单价为人民币54600元/平方米)。

  根据广州合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合富S字〔2023〕第101608JTBB号),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悦品四街6号503房(建筑面积93.1533 平方米)在估价时点2021年9月8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102006元(单价为人民币54770元/平方米)。

  现产权人杨松林已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暂不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向本机关申请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及第三人杨军有户,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 日内迁出并腾空东山区(现越秀区)东川路白云二街1号302交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大东街道办事处拆除。

  二、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明确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若产权人选择以货币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住宅框架结构房屋单价人民币63000元/平方米对产权人作出补偿,即人民币7761940.2元。若产权人选择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为111.3168平方米,选择荔湾区悦江上品苑小区安置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比例1:1.3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为144.71184 平方米。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悦品四街6 号403 房、503 房套内建筑面积均为76.3515平方米,合计152.703平方米,与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相比超出7.99116平方米。安置房套内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部分,由产权人按人民币40000 元/平方米购买,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5 平方米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部分,按人民币50000 元/平方米购买。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两套产权调换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合计33.6036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11.8886平方米,进行产权调换所增加的公共分摊面积21.715平方米按人民币3500元/平方米结算。

  三、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明确后,根据《征收补偿方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人民币3000 元/平方米计算给予产权人征收奖励。若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该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若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该奖励于产权人迁出并腾空被征收房屋之日一次性给付。

  四、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应在收到本补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凭继承登记或证明其继承被征收房屋的法律文书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逾期未办理被征收房屋的继承登记手续或证明其继承被征收房屋的法律文书及未选择补偿方式的,征收补偿方式采取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悦品四街6号403房、503房。

  五、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明确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人民币5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产权人。

  六、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明确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给予产权人人民币5000元/户房屋搬迁费。

  七、《征收补偿方案》第八条第(二)项所列其他补偿费用,产权人提供相关发票或有效凭证后,按方案标准据实领取。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 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4 年9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