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亮点

防范金融风险 优化金融服务供给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适应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新趋势,加强行业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供给,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的重要举措,《办法》的核心在于通过对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制度,明确业务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完善业务经营规则制度创新等,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对主要出资人制度的完善是加强行业监管、促进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办法》通过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强化了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确保其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稳健运行态势。同时,通过增加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等新类型的出资人,旨在引入更广泛的资本,优化金融租赁公司的股权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此外,《办法》还对主要出资人的资质提出更高要求,包括提高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并设定了主要出资人的最低持股比例,以压实股东责任,确保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因股权过度分散而导致治理失效,也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潜在风险、规避监管。

  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的《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重要调整,确保公司更加专注于其核心职责和主营业务。其中,对基础业务与专项业务的明确划分,体现了监管机构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化发展的支持和引导,特别是将“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和“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从基础业务调整为专项业务,这将促使金融租赁公司在这些领域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同时,《办法》对境外业务实施更细致的分类管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境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必须通过设立项目公司的形式进行,旨在加强风险控制和管理效率。《办法》对于涉及飞机、船舶等高价值租赁物的境外业务,要求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方式开展,以确保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对于其他设备资产为租赁物的境外业务,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在获得相关业务资质后,可以在境内外设立项目公司进行操作。这有助于金融租赁公司更好地适应国际化发展需求,确保业务稳健发展和规范化经营。

  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办法》着重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管,以提升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这有利于显著增强金融租赁公司在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透明度和规范化。同时,《办法》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建工作要求及“三会一层”(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具体监管要求,强化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办法》还特别强调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要求其依法合规行使权利,确保不损害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通过加强公司治理监管,金融租赁公司将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为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强化风险管理。风险控制一直是融资租赁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良好的风险管理不仅能保障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而且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整体健康和促进经济的平稳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办法》进一步强化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要求,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在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进一步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有利于确保金融租赁公司更加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风险,从而推动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而保障公司的稳健经营。此外,《办法》强调,金融租赁公司要根据业务流程、人员岗位、信息系统建设和外包管理等情况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规范员工行为和道德操守的相关制度,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和案件风险防控,确保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操作风险。通过以上措施,金融租赁公司将能够更好地应对内外部风险挑战,保护公司资产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风险管理基础。

  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提出明确的要求。根据《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作为专项业务进行管理,这进一步加强对涉外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涉及飞机、船舶等高价值租赁物的境外业务时,必须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的方式进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优化调整,强调专注于主责主业,这有利于确保金融租赁公司在涉外业务中提供更加专业和高效的服务,从而更好地适应全球化的市场环境,确保业务稳健发展和风险有效控制,为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国际化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完善业务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完善业务经营规则进行重要补充,以适应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需求和监管要求。《办法》针对业务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补充完善了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联合租赁、固定收益类投资、保理融资、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经营和管理规则;要求加强金融租赁公司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升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确保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活动更加符合市场需求和监管导向。《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应遵循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资产的转让和受让规则、联合租赁的合作模式、固定收益类投资的业务边界、保理融资的操作流程及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此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强化,体现了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高度重视,确保金融租赁服务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这些规则的细化和完善有利于更好地推动金融租赁公司稳健开展业务,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同时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金融市场稳定与繁荣。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